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68010979 號
訴願人 李○仁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 年 7 月 28 日新北稅法字第
1063066939 號復查決定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及訴外人蕭○娥所共有位於本市○○區○○○路 198-2 號 4 樓房屋(持
分各 2 分之 1,稅籍編號 F01090327538 ;下稱系爭房屋),經原處分機關以系爭
房屋編釘門牌「○○區○○○路」適用地段率 200% 評定房屋現值,核定課徵民國(
下同)106 年房屋稅新臺幣(下同)2 萬 6,468 元。訴願人不服,申請復查,未獲
變更,訴願人仍表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
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系爭房屋依現場會勘結果入口是○○街 62 巷,○○○路是店面
沒有入口,○○○路房屋價值高於○○街 62 巷,且課徵稅地段率不同,○○○
路為 200% 、○○街 62 巷為 150% ,房屋稅應依實際入口巷街課徵始為合法等
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系爭房屋構造別為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自
102 年 2 月起課房屋稅。次查系爭房屋門牌編釘為「本市○○區○○○路 198
-2 號 4 樓」,原處分機關爰依鈞府 103 年 6 月 18 日北府財稅字第 103
31140011 號公告之「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表」及「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調整率評定
表」,核定系爭房屋應按○○區○○○路之地段率 200% 評定房屋現值外,並依
前揭房屋稅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及鈞府 100 年 4 月 8 日北府財稅字第
1000026000 號公告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 1 點
及第 2 點規定,按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30 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
單價表」、「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所載評定方法予以核定系爭房
屋 106 年之房屋現值為 278 萬 9,900 元(含免稅現值 58 萬 4,100 元)
,再依房屋使用現況適用之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核算其應課徵 106 年房屋稅
為 2 萬 6,468 元,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房屋稅條例第 1 條規定:「房屋稅之徵收,依本條例之規定;本條例未規定
者,依其他有關法律之規定。」、第 5 條規定:「房屋稅依房屋現值,按下列
稅率課徵之:一、住家用房屋:供自住或公益出租人出租使用者,為其房屋現值
1.2%......」、第 6 條規定:「直轄市及縣(市)政府得視地方實際情形,在
前條規定稅率範圍內,分別規定房屋稅徵收率,提經當地民意機關通過,報請或
層轉財政部備案。」、第 9 條規定:「各直轄市、縣(市)(局)應選派有關
主管人員及建築技術專門人員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第 1 項)不動產評價
委員會應由當地民意機關及有關人民團體推派代表參加,人數不得少於總額 5
分之 2。其組織規程由財政部定之。(第 2 項)」、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
「主管稽徵機關應依據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標準,核計房屋現值。」、第 1
1 條規定:「房屋標準價格,由不動產評價委員會依據下列事項分別評定,並由
直轄市、縣(市)政府公告之:一、按各種建造材料所建房屋,區分種類及等級
。二、各類房屋之耐用年數及折舊標準。三、按房屋所處街道村里之商業交通情
形及房屋之供求概況,並比較各該不同地段之房屋買賣價格減除地價部分,訂定
標準。(第 1 項)前項房屋標準價格,每 3 年重行評定一次,並應依其耐用
年數予以折舊,按年遞減其價格。(第 2 項)」。
二、次按財政部 101 年 8 月 22 日台財稅字第 10100166620 號令修正發布之「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組織規程」第 1 條規定:「本規程依房屋稅條例第 9 條、
契稅條例第 13 條之規定訂定之。」、第 2 條規定:「直轄市或縣(市)政府
均應依照本規程組織不動產評價委員會。」,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 7 條規
定:「本條例第 11 條所稱之房屋標準價格,應依同條第 1 項第 1 款至第 3
款規定之房屋種類等級、耐用年數、折舊標準及地段增減率等事項,經由新北市
不動產評價委員會審查評定後,由新北市政府公告之。」。
三、復按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 1 點規定:「一、為
簡化房屋標準價格之評定及房屋現值之核計作業,特訂定本要點。」、第 2 點
規定:「二、房屋現值之核計,以『30 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31 層
以上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無地上層之地下建築物標準單價表』、『房屋構
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及『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表』、『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調
整率評定表』為準據。」、第 16 點規定:「新建、增建、改建房屋依第 15 點
認定之起課年度,適用該年度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暨本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
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評定房屋現值;房屋坐落地段等級,依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
定各該年之地段率適用之。」、第 19 點規定:「新建、增建、改建房屋在 100
年 7 月 1 日以後建築完成者,依本要點評定現值,其完成日期之認定,應以
使用執照所載日期為準……。」,及新北市政府 100 年 4 月 1 日北府財秘
字第 1000298350 號函訂定新北市房屋稅徵收率表:「一、住家用房屋按房屋現
值課徵 1.2% 。二、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3% 。三、私立醫院、診所、自
由業事務所、補習班及人民團體等非營業用房屋按房屋現值課徵 2%。」。
四、卷查本案系爭房屋構造別為鋼筋混凝土造建築物,經原處分機關核定自 102 年
2 月起課房屋稅。又系爭房屋門牌編釘為「本市○○區○○○路 198-2 號 4
樓」,原處分機關爰依本府 103 年 6 月 18 日北府財稅字第 10331140011
號公告之「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表」及「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調整率評定表」,核定
系爭房屋應按○○區○○○路之地段率 200% 評定房屋現值外,並依前揭房屋稅
條例第 10 條、第 11 條及本府 100 年 4 月 8 日北府財稅字第 100002600
0 號公告新北市簡化評定房屋標準價格及房屋現值作業要點第 1 點及第 2 點
規定,按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會評定之「30 層以下房屋構造標準單價表」、
「房屋構造別代號暨折舊率對照表」,所載評定方法予以核定系爭房屋 106 年
之房屋現值分別為 278 萬 9,900 元(含免稅現值 58 萬 4,100 元)【房屋
現值計算公式:核定單價=標準單價×(1 ±各加減項之加減率)±樓層高度之
超高價。房屋現值=核定單價×面積×(1 -折舊率×折舊經歷年數)×地段調
整率。】,再依房屋使用現況適用之自住住家用稅率 1.2% 核算其應課徵 106
年房屋稅為 2 萬 6,468 元,此有系爭房屋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及房屋稅 106
年課稅明細表附原處分附卷可稽,揆諸首揭法令規定,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主張系爭房屋依現場會勘結果入口是○○街 62 巷,○○○路是店面沒
有入口,○○○路房屋價值高於○○街 62 巷,且課徵稅地段率不同,○○○路
為 200% 、○○街 62 巷為 150% ,房屋稅應依實際入口巷街課徵始為合法云云
。惟查本市房屋係依編釘門牌,按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調整率評定表及各區房屋坐
落地段等級表適用房屋坐落地段等級,如有門牌改編,在新北市不動產評價委員
會未重行評定前,仍沿用原地段等級,為本府 103 年 6 月 18 日北府財稅字
第 10331140011 號公告之「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表」說明二所明文。又查系爭房
屋門牌為「新北市○○區○○○路 198-2 號 4 樓」,訴願人雖就系爭房屋門
牌改編為「○○街 62 巷 2 號」門牌一事,向新北市新莊戶政事務所提出申請
,惟迭經否准及本府訴願駁回(本府 105 年 10 月 19 日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
1370100 號函送訴願決定書,案號 1055080664) 在案,系爭房屋門牌迄今仍未
獲變更,此有本市新莊戶政事務所 105 年 11 月 8 日以新北莊戶字第 10536
12850 號函、內政部戶政司村里街路門牌查詢畫面在卷可查,是訴願人上開主張
,顯有誤解,尚難採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系爭房屋編釘門牌「新北市○○區
○○○路」為基準,按前開本市「房屋坐落地段等級表」說明及「新莊區房屋坐
落地段等級表」規定,評定系爭房屋適用之地段率應為 200% ,並據以評定房屋
現值課徵 106 年房屋稅,並無違誤,復查決定遞予維持,亦無不合,應予維持
。另訴願人申請到會陳述意見,因本件事證明確,核無准予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請假)
委員 劉宗德(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6 年 1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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