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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64030007
旨: 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6001136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工廠管理輔導法 第 2、20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64030007  號
    訴願人  健○欣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陳○霖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因工廠管理輔導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新北
經登字第 1055267078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前經原處分機關核准於本市○○區○○○路 156  巷 14 號 1、2 樓設立工
廠(登記證號:65004245),產業類別為非金屬礦物製品製造業。原處分機關於民國
(下同)105 年 10 月 12 日至現場勘查,發現該工廠其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現場
無製造加工行為,原處分機關認該工廠已該當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2
款所定主管機關應逕為廢止工廠登記之要件,爰以系爭號函廢止其工廠登記。訴願人
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因 105  年 6、7、8  月經常下雨,及颱風來襲下大雨,
    隔壁土石堆崩流淹埋低窪廠房,造成廠房內機械及產品嚴重損害,故暫時將所有
    機械遷移他處生產,今已全部搬回原廠房內繼續正常運作生產,請求撤銷原處分
    ,回復工廠登記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查訴願人於 105  年 9  月 20 日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
    工業計畫審查,經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 10 月 12 日實地勘查登記廠址(本市
    ○○區○○○路 156  巷 14 號 1、2 樓),發現登記地址 2  樓陳設非供廠房
    使用,登記所在(l、2  樓)現場主要生產設備已搬遷,無製造加工行為,且訴
    願人亦訴稱「將所有機械遷移他處生產」,足證其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情事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爰依同法條規定廢止其工廠登記,
    認事用法,並無違誤等語。
    理    由
一、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經濟部;在直
    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本府 104  年 7  月 15
    日新北府經秘字第 1041271121 號公告:「公告本府關於工廠管理輔導法 .....
    . 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經濟發展局執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
    4 日生效。」。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規定:「工廠歇業者,應申報主管機關
    ,未申報者,由主管機關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第 1  項)。工廠有下列情形之
    一者,視同歇業:一、有事實足以認定工廠自行停工超過 1  年。二、工廠主要
    生產設備已搬遷,經主管機關認定無製造、加工之事實(第 2  項)。」。
二、查本件訴願人於 105  年 9  月 20 日申請利用毗連非都市土地擴展工業計畫審
    查,經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 10 月 12 日實地勘查登記廠址(即本市○○區○
    ○○路 156  巷 14 號 1、2 樓),發現登記地址 2  樓之陳設非供廠房使用;
    該工廠主要機械設備已搬遷,無製造、加工行為,此有會勘紀錄及勘查照片等影
    本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審認該工廠有工廠管理輔導法第 20 條第 2  項第 2  
    款規定情事,應視同歇業,爰以系爭號函逕為廢止其工廠登記,揆諸首揭條文規
    定,洵屬有據。
三、至訴願人主張,已將生產機械搬回,繼續運作生產云云。惟查本件訴願人確將所
    有機械遷移他處生產,此為訴願人所自承,而訴願人迨 105  年 12 月 22 日提
    出申復書(即本件訴願),始主張已全部遷回,惟此乃該工廠經廢止登記後,事
    後新發生之事實,自應依工廠管理輔導法規定重新辦理工廠設立許可或登記,尚
    難執為原處分為違法之論據。從而,原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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