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61111264 號
訴願人 長○醫療財團法人
代表人 王○慧
代理人 郭○豪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6 年 10 月 19 日
新北環規字第 1062075312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10-106-100002 號裁處書所
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為「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興建營運暨移轉(BOT) 案環境影響說明書」(下稱
系爭環說書)之開發單位,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6 年 7 月 12 日派員至開
發場址(新北市○○區○○段 590、591-1、591-3、594、595、677、678、814、815
地號等 9 筆土地)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發現現場樹木部分光禿,經查系爭
開發案樹木移植作業部分業經本府農業局認定未依核定之樹木保護計畫辦理,已違反
系爭環說書 5-126 頁所載「…但相關樹木移植作業及季節規畫仍須依據提送主關機
關審查『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興建營運暨移轉(BOT )案』樹木移植計畫書結果辦理」
承諾事項。原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下稱環評法)第 17 條規定
,依同法第 23 條第 1 項第 1 款及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4
點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罰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 萬元罰鍰,並以 106 年 1
0 月 19 日新北環規字第 1062075312 號函副本,通知訴願人所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
葉○興,將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處環境教育講習 2 小時。訴願人
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按系爭環說書第 5.11 條,本法人係承諾將依「新北市樹木保護
自治條例」規定執行樹保計畫,如有違反,僅得依該條例裁罰之。本開發案之中
○公司因移植樹木過度修剪及未通知區公所即執行移植,業經新北市農業局裁罰
8 萬元,故不得再以本法人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規定予以裁處;縱認中○公司因
上開行為違反系爭環說書所載承諾事項,既已遭新北市農業局處以罰鍰,同一行
為又遭原處分機關依環評法處 30 萬元罰鍰,依行政罰法第 24 條規定及大法官
釋字第 503 號,有違反一事不二罰原則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卷查本局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敘時、地至訴願人辦理之系爭開發
案開發場址執行環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並轉請本府農業局查明有關本案樹木實
際移植作業與移植季節是否符合該局 105 年 3 月 24 日新北農景字第 10531
92941 號函核定之移植計畫書。該局以 106 年 8 月 18 日新北農景字第 106
3318954 號函表示:本案樹木移植作業部分未依核定之移植計畫書,有過度修剪
及未通知公所即逕行移植之情事,違反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15 條規定,
並於 106 年 1 月 25 日裁罰在案。其情形已違反系爭環說書定稿本 P.5-126
所載承諾事項,本局依法告發處分,洵屬有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敬請察核予
以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2 條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環境保
護署;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及本府 104 年
7 月 22 日新北府環秘字第 1041270279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環境
影響評估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環境保護局執行,並廢止本府 100
年 1 月 17 日北府環秘字第 1000005770 號、100 年 10 月 18 北府環規字第
1001256180 號關於權限劃分之公告,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效。」準此
,本案原處分機關為有權限處分之機關。
二、次按環境影響評估法第 17 條規定:「開發單位應依環境影響說明書、評估書所
載之內容及審查結論,切實執行。」同法第 23 條規定第 1 項第 1 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處 30 萬元以上 150 萬元以下罰鍰,並限期改善;屆期仍
未改善者,得按日連續處罰:一、違反第 7 條第 3 項、第 16 條之 1 或第
17 條之規定者。…」。
三、再按違反環境影響評估法罰鍰額度裁量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規定者,
罰鍰額度除依附表所列情事計算外,另應審酌因違反本法義務所得之利益,並得
考量受處罰者之資力,予以併計裁處。」依該附表所列罰鍰計算:
四、卷查原處分機關於事實欄所敘時、地至訴願人辦理之系爭開發案開發場址執行環
境影響評估監督作業,發現現場樹木部分光禿,經查樹木移植作業部分業經本府
農業局認定未依核定之樹木保護計畫辦理,已違反系爭環說書定稿本 5-126 頁
所載承諾事項。此有原處分機關環境影響評估監督紀錄表、採證照片數幀、採證
光碟 1 份及系爭開發案環境影響說明書影本等資料附卷可稽,是本案違規事實
明確,洵堪認定。
五、至訴願人主張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執行樹保計畫,如有違反,僅得依該條
例規定接受裁罰;中○公司業經新北市農業局裁罰 8 萬元,原處分機關不得再
以違反環評法第 17 條規定裁處訴願人,有違一事不二罰原則云云。惟環評法制
定目的,係為預防及減輕開發行為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藉以達成環境保護之目
的,系爭開發案係通過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經公告之開發案,依環評法第 17 條
規定,開發單位即訴願人負有切實執行系爭環說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之義務,
故違反環說書所載之樹保計畫自不得主張僅得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規定接
受裁罰,藉此卸免環評法規定之義務,訴願人容有誤解。經查系爭開發案之樹木
移植作業經本府農業局認定未依核可之樹木移植計畫書辦理,並以 106 年 1
月 25 日新北農景字第 1063310728 號函,依新北市樹木保護自治條例第 15 條
第 2 項規定,裁罰訴外人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8 萬元罰鍰,然該違規內容
亦違反系爭環說書 5-126 頁所載「…但相關樹木移植作業及季節規畫仍須依據
提送主關機關審查『新北市立土城醫院興建營運暨移轉(BOT )案』樹木移植計
畫書結果辦理」承諾事項,爰原處分機關依環評法規定裁罰開發單位即訴願人,
綜觀此二處分之裁罰主體、受裁罰人、課予義務要件及處罰行政目的皆有所不同
,故並無違一事不二罰原則。本案違規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審酌訴願人違規情
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之影響,以首揭裁處書裁處最低金額 30 萬元罰鍰,於
法尚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另有關本件環境教育講習部分,係由原處分機關
以 106 年 10 月 19 日新北環規字第 1062075312 號函副本,通知訴願人所屬
環境保護權責人員葉○興,如對該環境教育講習之處分不服,應由其收受前揭號
函後,依訴願法相關規定,另案提起訴願,始為適法,併予指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7 年 2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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