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60080643 號
訴願人 林○彥
上列訴願人因市地重劃地上物拆遷等事件,請求確認改制前三重市公所於民國 99 年
6 月 21 日,對原當事人林○所有之本市三重區福德南路 82 號房屋進行拆除執行無
效,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第 3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行政處分,係指中央或地方機關就公法上具體事件所為之
決定或其他公權力措施而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之單方行政行為。」、第 77 條
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
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13 條第 2 項規定:「行政處分之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
正當理由請求確認行政處分無效時,處分機關應確認其為有效或無效。」,另行
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須已向原處分機
關請求確認其無效未被允許,或經請求後於 30 日內不為確答者,始得提起之。
」。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因請求確認改制前三重市公所於民國(下同)99 年 6 月 21
日,對原當事人林○所有之本市○○區○○○路 82 號房屋進行拆除執行無效,
提起本件訴願。惟查,確認行政處分無效事件,非屬得提起訴願事項,訴願人如
有爭執,應依前揭行政訴訟法第 6 條第 2 項規定,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確認
行政處分無效之訴訟,以為救濟。是本件非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依首揭規
定,訴願人提起本件訴願,尚非法之所許,自不應受理。另本件前以 106 年 7
月 18 日新北府訴行字第 1061400774 號函請新北市三重區公所,就訴願人所請
進行確認,併予敘明。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6 年 8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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