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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58070336
旨: 因地價稅及房屋稅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7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064992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房屋稅條例 第 15、3 條
土地稅法 第 10、12、14、22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2、24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8070336  號
    訴願人  呂○羚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地價稅及房屋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5 年 2  月 26 
日新北稅汐一字第 1053533286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本市汐止區○○段○○口小段 45 地號土地,持分 100,000  分之 42
(下稱系爭土地),其地上建物門牌為本市汐止區○○路 2  段 228  巷 18 弄 47
號 3  樓(下稱系爭房屋),係位於林○大郡社區總統特區之 8  樓區內。原經原處
分機關以系爭房屋坐落之系爭土地地基結構不穩安全堪慮為由,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核定自 86 年起,免徵地價稅,及依房屋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自 86 年 8  月起,免徵房屋稅在案。嗣經原處分機關辦理 104  年清查作
業結果,現已無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情形,原核准免徵地價稅及房屋稅之原因
事實已不復存在,原處分機關遂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應自 105  年起,
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系爭房屋自 105  年 1  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訴願
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林○大郡整片住宅區是山崩與地質地滑敏感區潛在危險區域,北
    部若發生 6  級以上的地震,恐怕又要造成更大的災害。政府有責任為人民的身
    家財產安全把關,這是人禍造成的傷害。今天是地方政府官員違法在先,政府應
    該概括承受訴願人的所有損失。訴願人的房屋已受到事件影響,房價跌得很慘(
    買價 550  萬,山崩與地質地滑敏感區潛在危險區域現在大概只剩 100  多萬左
    右吧)。訴願人因此身心受創、精神上的損失又如何賠償!所以不該再向訴願人
    徵收房屋稅、地價稅,包括未來賣房子土地增值稅等語。
二、答辯及補充答辯意旨略謂:
(一)系爭土地及房屋位於林○大郡社區總統特區之 8  樓區,該社區所坐落之基地
      ,前因溫妮颱風侵襲造成塌陷,經原處分機關以 87 年 12 月 11 日八七北縣
      稅財字第 496294 號函專案核定,在社區地基整體之補強措施未整治完成以前
      ,准自 86 年起,免徵地價稅,及自 86 年 8  月起,免徵房屋稅迄減免原因
      消失為止。嗣本府工務局以 100  年 2  月 11 日北工使字第 1000042101 號
      函:「說明二、查本案共分六階段辦理林○大郡大地補強工程,其各階段辦理
      情形如下:……(二)大地補強第二階段:林○大郡六、七、八區及土地公廟
      坍滑區大地補強工程及林○大郡全社區後續大地監測工作,已完成……。」、
      101 年 10 月 16 日北工使字第 1012423369 號函:「說明二、有關林○大郡
      社區大地補強工程,本局前以 100  年 2  月 11 日北工使字第 1000042101
      號函說明,已完成 5  階段作業。故林○大郡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及
      104 年 6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41010674 號函略以:「依據臺北市大地
      工程技師公會 100  年 2  月 14 日(97)北大地鑑字第 14 號臺北縣汐止市
      林○大郡全社區大地安全評估及監測作業(期末總結報告書)建議(1) 第 I 
      監測區域(包括一區、二區、三區大樓及附近地盤):……長期監測成果亦顯
      示本區域無異常不穩趨勢,建議該區域可減少監測儀器數量,或終止監測作業
      。」。並經原處分機關分別於 102  年 5  月 17 日及 104  年 5  月 19 日
      派員至現場勘查結果,現已無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情形。原核准免徵之
      原因事實已不復存在,應恢復課徵。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
      土地及房屋應自 105  年起,恢復課徵地價稅及房屋稅,於法並無不合。
(二)又本府工務局 105  年 5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50911879 號函告原處分
      機關略以,該局辦理林○大郡周邊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然全倒 200  戶之
      土地上建築物尚未處理完竣,該土地技術上無法使用,且現況仍無人居住。所
      稱「全倒 200  戶」係指林○大郡社區於 86 年溫妮風災後,經判定為全倒之 
      200 戶建築物,其中 80 戶建物於災變發生時倒塌,已於當時拆除,餘 120
      戶依 86 年 10 月 15 日林○大郡災變(疏散區)建築物安全鑑定初步報告判
      定全毀,且目前無人居住,其範圍則為:1.第 2  區 40 戶(門牌號碼:汐止
      區○○路 2  段 228  巷 31 弄 74、76、78、80  號各 1  至 5  樓,146、
      148、150、152 號各 1  至 5  樓)。2.第 3  區第 1  排 80 戶(同路段巷
      弄 205  至 235  號單號各 1  至 5  樓)。3.第 3  區第 2  排 80 戶(同
      路段巷弄 173  至 203  號單號各 1  至 5  樓)。查系爭房屋門牌號碼為本
      市汐止區○○路 2  段 228  巷 18 弄 47 號 3  樓,非屬前揭經判定為全倒
      之建築物(系爭房屋位於林○大郡社區總統特區之 8  樓區,該總統特區管委
      會又名青山綠築管委會,依原處分機關 102  年 5  月 17 日及 104  年 5  
      月 19 日派員現場會勘彩色照片所示,該特區之現況有居住使用之情形),是
      該房屋及所坐落之土地自非屬主管機關即本府工務局以前揭號函所更新認定「
      土地技術上無法使用且現況無人居住」之範圍,該局對系爭房屋及土地仍維持
      原先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之說明。準此,前揭號函之內容於本案原處分就系
      爭房屋及土地恢復課稅之核定尚無影響。另有關系爭房屋之使用情形,經原處
      分機關所屬汐止分處於 105  年 6  月 16 日與訴願人電話聯繫結果,訴願人
      表示因購買系爭房屋後房價下跌,苦無能力再另外購屋或另租房屋居住,故仍
      實際居住使用系爭房屋,職是,系爭房屋並無不能使用之情形等語。
    理    由
一、按土地稅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
    規定課徵田賦者外,應課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因山
    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
    土地,地價稅或田賦全免。」、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合於第 7  條至第 1
    7 條規定申請減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
    期申請者,自申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
二、次按房屋稅條例第 3  條規定:「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
    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徵對象。」、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
    :「私有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房屋稅:七、受重大災害,毀損面積佔整
    棟面積 5  成以上,必須修復始能使用之房屋。」。
三、卷查系爭土地及房屋位於林○大郡社區總統特區之 8  樓區,該社區所坐落之基
    地,前因溫妮颱風侵襲造成塌陷,經原處分機關以 86 年 9  月 15 日 86 北縣
    稅汐二字第 34831  號函專案核定,在社區地基整體之補強措施未整治完成以前
    ,准自 86 年起,免徵地價稅,及自 86 年 8  月起,免徵房屋稅迄減免原因消
    失為止在案。嗣本府工務局以 100  年 2  月 11 日北工使字第 1000042101 號
    函「說明二、查本案共分六階段辦理林○大郡大地補強工程,其各階段辦理情形
    如下……(二)大地補強第二階段林○大郡六、七、八區及土地公廟坍滑區大地
    補強工程及林○大郡全社區後續大地監測工作,已完成……。」、101 年 10 月
     16 日北工使字第 1012423369 號函復原處分機關「說明二、有關林○大郡社區
    大地補強工程,本局前以 100  年 2  月 11 日北工使字第 1000042101 號函說
    明,已完成 5  階段作業。故林○大郡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104 年 6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41010674 號函復原處分機關略以「依據臺北市大地工
    程技師公會 100  年 2  月 14 日(97)北大地鑑字第 14 號臺北縣汐止市林○
    大郡全社區大地安全評估及監測作業(期末總結報告書)建議(1 )第 I  監測
    區域(包括一區、二區、三區大樓及附近地盤)……長期監測成果亦顯示本區域
    無異常不穩趨勢,建議該區域可減少監測儀器數量,或終止監測作業。」,及 1
    05  年 5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50911879 號函復原處分機關所屬汐止分處
    略以:「說明四、綜上,謹彙整林○大郡社區於 86 年溫妮風災後判定全倒之 2
    00  戶建築物現況說明如下:(一)第 2  區 40 戶……(二)第 3  區第 1  
    排 80 戶……(三)第 3  區第 2  排 80 戶……五、是以,本局辦理林○大郡
    周邊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然全倒 200  戶之土地上建築物尚未處理完竣,該
    土地技術上無法使用且現況仍無人居住。」,系爭土地及房屋位於林○大郡社區
    總統特區之 8  樓區內,非屬經判定為全倒之建築物,即非屬土地技術上無法使
    用且現況無人居住之範圍。並經原處分機關於 102  年 5  月 17 日及 104  年
    5 月 19 日派員至現場勘查,查得現已無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
    技術上無法使用情形,且現況仍有人居住使用,此有前揭號函、臺北市大地工程
    技師公會 99 年 12 月 6  日與 100  年 2  月 14 日臺北縣汐止市林○大郡全
    社區大地安全評估及監測作業報告書、原處分機關 102  年 5  月 17 日與 104
    年 5  月 19 日現場會勘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2 條、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及房屋稅條例第 3  條、第 15 條第 1  項
    第 7  款規定,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應自 105 年起,按一般用地
    稅率課徵地價稅;系爭房屋自 105  年 1  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林○大郡整片住宅區是山崩與地質地滑敏感區潛在危險區域,請求
    免徵地價稅、房屋稅及未來變賣土地之土地增值稅云云。惟按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判字第 747  號判決略以:「在現行各式各樣稅目之土地稅制中,經常把稅制
    當成踐行土地政策之工具,以致各種稅目之土地稅負,常受土地之公法使用管制
    或其土地使用現狀而有差別處遇,此時常會產生土地屬性之爭議。而此等土地屬
    性之判斷經常涉及專業,且此等專業又非稅捐機關所熟悉,而屬土地使用管制機
    關之職掌。因此在土地稅制,稅捐機關對稅基屬性之認定,常須尊重各該主管機
    關之意見,致使各該主管機關提出之專業認定,常有拘束稅捐機關事實認定權限
    之作用存在。」。本件系爭土地及房屋既經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多次函復原處分
    機關,該社區補強工程已完成,及專業技師公會長期監測認定無異常不穩趨勢,
    並經原處分機關於 102  年 5  月 17 日及 104  年 5  月 19 日派員至現場勘
    查,查得現況已無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情形,
    且現況仍有人居住使用,核與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免徵地價稅規定,及房屋
    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免徵房屋稅規定不符,是訴願人主張,尚難採
    憑。從而,原處分機關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應自 105  年起,按一
    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系爭房屋自 105  年 1  月起,恢復課徵房屋稅,揆諸
    前揭規定及說明,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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