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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58070289
旨: 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0550207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土地稅法 第 10、12、14、22、3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2、24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8070289  號
    訴願人  許○禾等 96 人(詳如附表)
    代理人  鄭○義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等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5 年 2  月 26 日新北
稅汐一字第 1053533286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等所有坐落本市○○區○○段○○口小段 344、345 地號等 2  筆土地,宗
地面積分別為 9,961  平方公尺、9,966 平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訴願人等之權利
範圍及地上建物對照,詳如附表),位屬本市○○區○○路 2  段 228  巷 31 弄之
林○大郡社區第二區及第三區,因 86 年 8  月 18 日溫妮颱風侵襲致林○社區塌陷
,經原處分機關專案簽報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核定自 86 年起免徵地價
稅在案。嗣經原處分機關辦理 104  年度地價稅稅籍及使用情形清查結果,系爭土地
現已無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情形,原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之原因
、事實已經消滅,原處分機關遂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人等,系爭土地應自 105  年起
,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訴願人等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第二區及第三區已拆除房屋 120  戶,餘 173  號至 203  號(
    單號)1 至 5  樓,共計 80 戶房屋,因受前排房屋(三區一排)倒塌撞擊,造
    成本排房屋部分結構受損,又因新北市政府宣告全倒戶不得居住使用,至今已逾
    20  年之久,社區至今任其荒廢,環境雜亂不堪。該社區經原處分機關所屬○○
    分處通知,課徵○○區○○段○○口小段 344、345 地號土地地價稅一事,社區
    雖經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但全毀戶之房屋因山崩造成倒塌,並已經拆除,
    未拆除之房屋也因結構受損,致無法居住。按土地稅法減免規則第 12 條及房屋
    稅條例第 15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本件全毀房屋應可適用該減免條件,因
    山崩造成房屋毀損並已拆除,土地也因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懇請原處分
    機關查明真相,以維護全毀戶災民權益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系爭土地前因溫妮颱風侵襲造成塌陷,經原處分機關以 86 年 9
    月 15 日 86 北縣稅汐二字第 34831  號函專案核定,自 86 年起,免徵地價稅
    在案。嗣本府工務局以 101  年 10 月 16 日北工使字第 1012423369 號函:「
    說明二、有關林○大郡社區大地補強工程,本局前以 100  年 2  月 11 日北工
    使字第 1000042101 號函說明,已完成 5  階段作業。其中第 5  階段補強工程
    已包含二、三區上邊坡整治及植生護坡作業。故林○大郡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
    。」,及 104  年 6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41010674 號函略以:「依據臺
    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100  年 2  月 14 日(97)北大地鑑字第 14 號臺北縣
    ○○市林○大郡全社區大地安全評估及監測作業(期末總結報告書)建議(1 )
    第 I  監測區域(包括一區、二區、三區大樓及附近地盤):……長期監測成果
    亦顯示本區域無異常不穩趨勢,建議該區域可減少監測儀器數量,或終止監測作
    業。」。並經原處分機關分別於 102  年 5  月 17 日及 104  年 5  月 19 日
    派員至現場勘查結果,現已無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情形。系爭土地適用土
    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之原因、事實已經消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24 條
    第 1  項規定,應自 105  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處分機關
    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人等,系爭土地自 105  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
    價稅,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
    外,應課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
    、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
    田賦全免。」、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合於第 7  條至第 17 條規定申請減
    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
    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二、卷查坐落林○大郡社區之系爭土地,前因溫妮颱風侵襲造成塌陷,經原處分機關
    以 86 年 9  月 15 日 86 北縣稅汐二字第 34831  號函,專案核定自 86 年起
    ,免徵地價稅在案。嗣本府工務局以 101  年 10 月 16 日北工使字第 1012423
    369 號函復原處分機關「說明……二、有關林○大郡社區大地補強工程,本局前
    以 100  年 2  月 11 日北工使字第 1000042101 號函說明,已完成 5  階段作
    業。其中第 5  階段補強工程已包含二、三區上邊坡整治及植生護坡作業。故林
    ○大郡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及 104  年 6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4
    1010674 號函復原處分機關略以「依據臺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100  年 2  月
    14  日(97)北大地鑑字第 14 號臺北縣○○市林○大郡全社區大地安全評估及
    監測作業(期末總結報告書)建議(1 )第 I  監測區域(包括一區、二區、三
    區大樓及附近地盤)……長期監測成果亦顯示本區域無異常不穩趨勢,建議該區
    域可減少監測儀器數量,或終止監測作業。」。並經原處分機關於 102  年 5  
    月 17 日及 104  年 5  月 19 日派員至現場勘查,查得現已無山崩、地陷、流
    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情形,此有前揭號函、臺北市大地工程技
    師公會 99 年 12 月 6  日與 100  年 2  月 14 日臺北縣○○市林○大郡全社
    區大地安全評估及監測作業報告書、原處分機關 102  年 5  月 17 日與 104 
    年 5  月 19 日現場會勘照片等影本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2 條、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人等,系爭土地應自 1
    05  年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固非無據。
三、惟本府工務局嗣以 105  年 5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50911879 號函復原處
    分機關所屬○○分處略以:「……說明四、綜上,謹彙整林○大郡社區於 86 年
    溫妮風災後判定全倒之 200  戶建築物現況說明如下:(一)第二區 40 戶(○
    ○區○○路 2  段 228  巷 31 弄 74、76、78、80 號各 1  至 5  樓,146、1
    48、150、152  號各 1  至 5  樓):依 86 年 10 月 15 日『林○大郡災變(
    疏散區)建築物安全鑑定初步報告』判定全毀且目前無人居住。(二)第三區第
    1 排 80 戶(同路段巷弄 205  至 235  號單號各 1  至 5  樓):該排地上構
    造物災變發生時倒塌,已於當時拆除。(三)第三區第 2  排 80 戶(同路段巷
    弄 173  至 203  號單號各 1  至 5  樓:依 86 年 10 月 15 日『林○大郡災
    變(疏散區)建築物安全鑑定初步報告』判定全毀且目前無人居住。五、是以,
    本局辦理『林○大郡周邊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然『全倒 200  戶』之土地
    上建築物尚未處理完竣,該土地技術上無法使用且現況仍無人居住。」。查系爭
    土地上之建築物,屬前開號函所指之情形,經本府工務局判定為全倒之建築物,
    是系爭土地即屬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以前揭號函認定「土地技術上無法使用且現
    況無人居住」之範圍,則系爭土地現況是否已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所
    稱,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情形?有待商榷。
    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以資妥適。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許宏仁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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