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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58070285
旨: 因地價稅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24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0543578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81 條
土地稅法 第 10、12、14、22 條
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12、24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8070285  號
    訴願人  杜○偉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
上列訴願人因地價稅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5 年 2  月 26 日新北稅
汐一字第 1053533286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本市汐止區○○段○○口小段 344  地號土地,持分面積為 45.22  平
方公尺(下稱系爭土地),於 86 年 8  月 18 日因溫妮颱風侵襲,致坐落系爭土地
之林○大郡社區塌陷,經原處分機關專案簽報核定,系爭土地自 86 年起,依土地稅
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免徵地價稅在案。嗣經原處分機關辦理 104  年度地價稅稅籍
及使用情形清查結果,系爭土地現已無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情形,原適用土地
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之原因、事實已經消滅,原處分機關遂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
人,系爭土地應自 105  年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
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所居住確為北側山坡地第三區 A5 棟 1  樓住戶。自 86 
    年溫妮颱風災後房屋全倒塌(受災戶),即未住進該址。既然訴願人為持有系爭
    土地,在前置作業時,原處分機關未告知訴願人,私自前後共 5  次補強原有土
    地,已顯然違反行政作業。及未經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擅自於該房屋土地補強作
    業,實屬侵權行為成立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系爭土地前因溫妮颱風侵襲造成塌陷,經原處分機關以 86 年 9
    月 15 日 86 北縣稅汐二字第 34831  號函專案核定,自 86 年起,免徵地價稅
    在案。嗣本府工務局以 101  年 10 月 16 日北工使字第 1012423369 號函:「
    說明二、有關林○大郡社區大地補強工程,本局前以 100  年 2  月 11 日北工
    使字第 1000042101 號函說明,已完成 5  階段作業。其中第 5  階段補強工程
    已包含 2、3 區上邊坡整治及植生護坡作業。故林○大郡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
    。」,及 104  年 6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41010674 號函略以:「依據臺
    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100  年 2  月 14 日(97)北大地鑑字第 14 號『臺北
    縣汐止市林○大郡全社區大地安全評估及監測作業(期末總結報告書)』建議(
    1) 第 I  監測區域(包括一區、二區、三區大樓及附近地盤):『……長期監
    測成果亦顯示本區域無異常不穩趨勢,建議該區域可減少監測儀器數量,或終止
    監測作業。』」。並經原處分機關分別於 102  年 5  月 17 日及 104  年 5  
    月 19 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結果,現已無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情形。系爭土
    地適用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之原因、事實已經消滅,依土地稅減免規則
    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應自 105  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原
    處分機關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自 105  年起,恢復按一般用地稅率
    課徵地價稅,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土地稅法第 14 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除依第 22 條規定課徵田賦者
    外,應課徵地價稅。」,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因山崩、地陷、流失
    、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之土地,或在墾荒過程中之土地,地價稅或
    田賦全免。」、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合於第 7  條至第 17 條規定申請減
    免地價稅或田賦者,應於每年(期)開徵 40 日前提出申請;逾期申請者,自申
    請之次年(期)起減免。減免原因消滅,自次年(期)恢復徵收。」。
二、卷查訴願人所有系爭土地於 86 年 8  月 18 日因溫妮颱風侵襲,致坐落系爭土
    地之林○大郡社區塌陷,經原處分機關以 86 年 9  月 15 日 86 北縣稅汐二字
    第 34831 號函,專案核定自 86 年起,免徵地價稅在案。嗣本府工務局以 101 
    年 10 月 16 日北工使字第 1012423369 號函復原處分機關「說明……二、有關
    林○大郡社區大地補強工程,本局前以 100  年 2  月 11 日北工使字第 10000
    42101 號函說明,已完成 5  階段作業。其中第 5  階段補強工程已包含 2、3  
    區上邊坡整治及植生護坡作業。故林○大郡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及 104
    年 6  月 5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41010674 號函復原處分機關略以「依據臺北市
    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100  年 2  月 14 日(97)北大地鑑字第 14 號『臺北縣汐
    止市林○大郡全社區大地安全評估及監測作業(期末總結報告書)』建議(1)
    第 I  監測區域(包括一區、二區、三區大樓及附近地盤)『……長期監測成果
    亦顯示本區域無異常不穩趨勢,建議該區域可減少監測儀器數量,或終止監測作
    業。』」。並經原處分機關於 102  年 5  月 17 日及 104  年 5  月 19 日派
    員至現場勘查,查得現已無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
    用情形,此有前揭號函、臺北市大地工程技師公會 99 年 12 月 6  日與 100
    年 2  月 14 日臺北縣汐止市林○大郡全社區大地安全評估及監測作業報告書、
    原處分機關 102  年 5  月 17 日與 104  年 5  月 19 日現場會勘照片等影本
    附卷可稽。是原處分機關依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
    以首揭號函通知訴願人,系爭土地應自 105  年起,按一般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
    ,固非無據。
三、惟本府工務局嗣以 105  年 5  月 17 日新北工使字第 1050911879 號函復原處
    分機關所屬汐止分處略以:「……說明四、綜上,謹彙整林○大郡社區於 86 年
    溫妮風災後判定全倒之 200  戶建築物現況說明如下:(一)第二區 40 戶(汐
    止區○○路 2  段 228  巷 31 弄 74、76、78、80 號各 1  至 5  樓,146、1
    48、150、152  號各 1  至 5  樓):依 86 年 10 月 15 日『林○大郡災變(
    疏散區)建築物安全鑑定初步報告』判定全毀且目前無人居住。(二)第三區第
    1 排 80 戶(同路段巷弄 205  至 235  號單號各 1  至 5  樓):該排地上構
    造物災變發生時倒塌,已於當時拆除。(三)第三區第 2  排 80 戶(同路段巷
    弄 173  至 203  號單號各 1  至 5  樓:依 86 年 10 月 15 日『林○大郡災
    變(疏散區)建築物安全鑑定初步報告』判定全毀且目前無人居住。五、是以,
    本局辦理『林○大郡周邊大地補強』工程業已完成,然『全倒 200  戶』之土地
    上建築物尚未處理完竣,該土地技術上無法使用且現況仍無人居住。」。查系爭
    土地上之建築物,屬前開號函所指之情形,經本府工務局判定為全倒之建築物,
    是系爭土地即屬主管機關本府工務局以前揭號函認定「土地技術上無法使用且現
    況無人居住」之範圍,則系爭土地現況是否已無土地稅減免規則第 12 條規定所
    稱,因山崩、地陷、流失、沙壓等環境限制及技術上無法使用情形?有待商榷。
    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查明後另為適法之處分,以資妥適。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許宏仁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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