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8030683 號
訴願人 合○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澤
上列訴願人因房屋稅行政執行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民國(下同)10
5 年 4 月 29 日新北執仁 104 年稅 00121958 字第 1050081151A 號執行命令,
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
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聲明異議。」,次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因房屋稅條例執行事件,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以 105 年 4 月 29 日新北執仁 104
年稅 00121958 字第 1050081151A 號執行命令,禁止義務人(即訴願人)對第
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 9,051 元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
得對義務人清償。訴願人不服該執行命令,併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因房屋稅行政執行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105 年
4 月 29 日新北執仁 104 年稅 00121958 字第 1050081151A 號執行命令,依
首揭法律規定,應向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聲明異議,訴願人
提起本件訴願,係屬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
,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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