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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58030683
旨: 因房屋稅行政執行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1397343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7 條
行政執行法 第 26、9 條
強制執行法 第 115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8030683  號
    訴願人  合○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顏○澤
上列訴願人因房屋稅行政執行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民國(下同)10
5 年 4  月 29 日新北執仁 104  年稅 00121958 字第 1050081151A  號執行命令,
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行政執行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
    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
    聲明異議。」,次按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
    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
    範圍內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緣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因房屋稅條例執行事件,依行政執行法第 26 條、
    強制執行法第 115  條第 1  項規定,以 105  年 4  月 29 日新北執仁 104 
    年稅 00121958 字第 1050081151A  號執行命令,禁止義務人(即訴願人)對第
    三人之存款債權,在新臺幣 9,051  元範圍內為收取或為其他處分,第三人亦不
    得對義務人清償。訴願人不服該執行命令,併向本府提起訴願。
三、查本件訴願人因房屋稅行政執行事件,不服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 105  年 
    4 月 29 日新北執仁 104  年稅 00121958 字第 1050081151A  號執行命令,依
    首揭法律規定,應向執行機關(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聲明異議,訴願人
    提起本件訴願,係屬對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尚非法之所許
    ,自不應受理。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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