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查閱內容
瀏覽人數:27737861人
號: 1056011076
旨: 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2134183 號
相關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2、18、2 條
訴願法 第 2、81 條
檔案法 第 17、18 條
個人資料保護法 第 10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6011076  號
    訴願人  林○棣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政府資訊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5  年 10 月 3  日新北店
社字第 1052107480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以民國(下同)105 年 8  月 9  日陳情書及 105  年 8  月 10 日申請書
,向原處分機關申請複製其 104  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2  次原申請資
料全卷,經原處分機關先後以 105  年 8  月 16 日新北店社字第 1052100503 號函
檢送訴願人 104  年 1  月 5  日原申請資料影本及 105  年 10 月 3  日新北店社
字第 1052107480 號函檢送訴願人 104  年 3  月 18 日原申復資料影本予訴願人。
惟訴願人認尚缺少全戶所得調查表之背面資料,主張原處分機關 105  年 10 月 3  
日新北店社字第 1052107480 號函(下稱係爭號函)所檢送之資料有所缺漏,提起本
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原處分機關雖先後於 105  年 8  月 16 日及 105  年 10 月 3  
    日檢送 104  年度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原申請資料影本予訴願人,惟仍缺少
    全戶所得調查表之背面資料,僅函復空白表格一張並無任何調查資料,是依訴願
    法第 2  條之規定,原處分機關對申請案件應作為不作為,請求准允補足複製有
    關訴願人原申請資料全卷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申請提供之資料已於 105  年 8  月 16 日及 105  年 
    10  月 3  日分別檢送予訴願人,又訴願人主張全戶所得調查表係原處分機關就
    社會救助案件審查結果,實非其所主張原申請資料全卷。另按檔案法第 18 條第
    7 款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7 、其他為維
    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及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
    :「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
    、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妨害該蒐集機
    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本案訴願人與其配偶有利益衝突,雙方目前尚有訴
    訟進行中,為保障訴願人配偶之正當權益,無法逕依訴願人主張提供全戶所得調
    查表等語。
    理    由
一、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法
    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政府資訊涉及特
    定個人、法人或團體之權益者,應先以書面通知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於 10 
    日內表示意見。但該特定個人、法人或團體已表示同意公開或提供者,不在此限
    。」、第 18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政府資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
    ,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三、政府機關作成意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
    稿或其他準備作業。但對公益有必要者,得公開或提供之。……七、個人、法人
    或團體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
    團體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
    身體、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第 1  項)政府資訊含有前
    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第 2  
    項)」,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10 條第 3  款規定:「公務機關或非公務機關應依
    當事人之請求,就其蒐集之個人資料,答覆查詢、提供閱覽或製給複製本。但有
    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三、妨害該蒐集機關或第三人之重大利益。」
    。
二、查訴願人於 105  年 11 月 3  日主張原處分機關對其依法申請案件,於法定期
    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本件訴願,經本府以 105  年 11 月 8  日新北府訴
    行字第 1052158387 號函請訴願人指明所不服之行政處分為何,訴願人於 105
    年 12 月 2  日之訴願補正書中,主張其不服原處分機關未提供全戶所得調查表
    之「背面資料」,訴願人認原處分機關系爭號函所函送之資料有所缺漏,並非其
    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之全卷資料。推定訴願人對原處分機關系爭號函有不服之
    意思,是本件爰以該函作為審究範圍。
三、卷查訴願人以 105  年 8  月 9  日陳情書及 105  年 8  月 10 日申請書,向
    原處分機關申請複製其 104  年度新北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2  次原申請資
    料全卷,經原處分機關先後以 105  年 8  月 16 日新北店社字第 1052100503 
    號函檢送訴願人 104  年 1  月 5  日原申請資料影本及 105  年 10 月 3  日
    新北店社字第 1052107480 號函檢送訴願人 104  年 3  月 18 日原申復資料影
    本予訴願人,此有上開訴願人 2  次原申請資料全卷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 106
    年 1  月 6  日新北店社字第 1052127189 號函之補充答辯固謂,訴願人所謂調
    查表,係申請福利補助當時,釐清申請案件之必填表單,申請人僅需填寫正面之
    基本資料及家屬狀況,而調查表背面資料之相關欄位係為新北市社會福利資訊系
    統應填報項目,另藉由查調戶籍、財稅等資料後,方能經審查核定福利資格與否
    ,是以資料建置完整後之調查表非屬訴願人所稱原申請資料。惟訴願人於 105 
    年 8  月 9  日陳情書(二)提及所要申請資料為全戶所得包含其配偶之收入等
    詳盡文件,則探求訴願人之意思,其申請複製檔案範圍似不以其 104  年度新北
    市低收入戶及中低收入戶 2  次原申請資料全卷為限,則本案訴願人申請資訊之
    範圍為何?原處分機關是否已提供全部資料?仍有未明。
四、又政府資訊公開法屬「一般性之資訊公開」,人民依該法申請行政機關提供資訊
    之權利,係屬「實體權利」,政府機關應審查其申請有無該法第 18 條第 1  項
    各款情形,如無上開規定所列豁免公開情形,即應依人民之申請准提供之;倘政
    府資訊中雖含有豁免公開之事項者,若可將該部分予以區隔,施以防免揭露處置
    ,已足以達到保密效果時,依同法第 18 條第 2  項規定意旨,即應就該其他部
    分公開或提供之(最高行政法院 105  年度判字第 572  號判決參照)。本案原
    處分機關答辯固謂,經法院裁定,目前由訴願人單獨行使或負擔其未成年子女之
    權利義務,可知訴願人與其配偶有利益衝突,雙方亦尚有訴訟進行中,則為保障
    訴願人配偶之正當權益,無法逕依訴願人主張提供全戶所得調查表,且訴願人所
    謂全家所得調查表之背面資料,該資料之性質屬於原處分機關核定低收入戶及中
    低收入戶前之相關準備資料,符合前揭規定第 18 條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7  
    款之規定,所定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情形。惟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之規定:「政府資訊含有前項各款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事項者,應僅就其
    他部分公開或提供之。」,本案訴願人所稱調查表背面資料是否全部均屬作成意
    思決定前,內部單位之擬稿或其他準備作業文件,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
    權利之情形?即容有疑義。則原處分機關應可依上開規定予以審查,何者屬原處
    分基礎事實或不涉作成處分思辯過程書件,而考量提供亦不致損害公益或相關人
    員權益,或得否以分離原則方式提供?又涉及第三人隱私之相關資料,是否可以
    去識別化之方式,隱蔽後就其他部分提供之?均有探究之餘地。另原處分機關既
    審認訴願人與其配偶有利害衝突,相關資料涉及其配偶個人隱私,則亦應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 12 條第 2  項規定,先以書面通知其配偶表示意見後,再依相關
    規定酌處,始為妥適。從而,本案訴願人所欲申請複製資訊之範圍為何?又本案
    訴願人所稱調查表之背面資料,是否全部皆不予公開?有無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2  項分離原則之適用?皆尚待原處分機關予以詳查,爰將原處分撤銷
    ,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以資妥適。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中華民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