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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56010526
旨: 因車資補貼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0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109202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所得稅法 第 14 條
新北市政府好孕專車車資補貼實施要點 第 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6010526  號
    訴願人  廖○菱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上列訴願人因車資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5 年 5  月 13 日新北
社區字第 1050835128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105  年 5  月 5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本市好孕專車車資補貼,案經原
處分機關審核結果,以訴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合計
超過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不符補助資格,爰以首揭 105  年 5  月 13 日新北
社區字第 1050835128 號函否准其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
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 104  年所得超過 150  萬元,係因父母罹癌相繼在 104
    年 4  月間過世,向公司福委會申請喪葬補助共計 6  萬元,此非固定收入應排
    除於所得計算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件經原處分機關查訴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
    定之綜合所得各類所得為 103  年之資料,其總額合計為 155  萬 7  元,已逾
    150 萬元,不符申請資格。又訴願人主張 104  年所得收入超過 150  萬元,係
    因其父母相繼過世向公司申請喪葬補助 6  萬元,然查該事實發生於 104  年非
    本案查調查稅核定所得之年份等語。
    理    由
一、按本要點第 3  點規定:「本要點補貼對象為設籍本市之孕婦或與設籍本市市民
    辦理結婚登記之外國籍者(含大陸配偶)且懷孕者,符合下列資格之一者:(一
    )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
    之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150  萬元整。(三)其他經評
    估有需求者。」,次按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個人之綜合所得總額,以其全
    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第二類:執行業務所得、第三
    類:薪資所得、第四類:利息所得、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利金所得、第六類:
    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第八類:競技、競
    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第九類:退職所得、第十類:其他所得。……」。
二、卷查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訴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103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略以:「(一)訴願人部分:1.薪資所得 61 萬 486  元。2.利息所得 3  萬 6
    ,417  元。3.其他所得 4  萬 304  元。(二)訴願人之配偶部分:1.薪資所得
    79  萬 2,200  元。2.利息所得 2  萬 9,956  元。3.獎金中獎所得 1,000  元
    。4.其他所得 3  萬 9,644  元。以上綜合所得總額合計 155  萬 7  元。」,
    此有財稅資料明細檔影本附卷可稽,從而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及其配偶經稅
    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超過 150  萬元,不符補助資格,
    爰否准所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洵屬有據。至訴願人主張其 104  年所得超過
    150 萬元,係因父母罹癌相繼在 104  年 4  月間過世,向公司福委會申請喪葬
    補助共計 6  萬元,此非固定收入應排除於所得計算云云。惟按新北市政府好孕
    專車車資補貼實施要點第 3  點第 2  款規定:「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申請人
    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150  萬元整。」,查本案經稅捐稽徵機
    關核定之申請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為 103  年度,而訴願人所陳之事實
    係發生於 104  年,並非本案原處分機關核計其綜合所得總額所採計之年度,訴
    願人之主張,於法尚難採據,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公假)

委員  陳慈陽(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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