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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51021254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6 年 03 月 02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2481175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23、28、29、31、34、36、39、52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1021254  號
    訴願人  奕○紙器有限公司
    代表人  連○善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新
北環稽字第 1052031021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40-105-100083  號裁處書所為
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從事印刷業,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方式申報廢
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流向之事業(管制編號:
F06B2281 ) ,經原處分機關於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24 日自環保署事業廢棄
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核,發現訴願人並未依規定申報 103  年 11 月至 105  年
5 月期間之「廢布(D-0803)」貯存量,遂派員於同年月 27 日至現場稽查,查獲確
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l  項第 2  款規定及環保署 104  年 11 月 5  日
環署廢字第 1040091456E  號公告,原處分機關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規定及環
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以系爭號函併檢送裁處書,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000 元,及命訴願人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連○善參加環境講習 1  小時,訴願人不服,
乃提起本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
(一)我們公司是初次被列管事業廢棄物,當時原處分機關並沒有教導或說明要如何
      以網路傳輸方式去申報,既沒有人輔導,當然就不熟悉系統作業流程。我們自
      列管後都有按規定申報及貯存,不懂流程,才會漏報貯存項目,原處分機關通
      知時才知道,請能寬融處理。
(二)環保局應該是以輔導各中小企業以達環保環境為主,理應有教導說明指南及窗
      口查問才是,原處分機關告知我們貯存沒申報時,我司就馬上進系統補申報,
      當時申報系統設計有障礙,一直無法進入系統申報作業是事實,原處分機關服
      務人員沒能提供窗口查詢也是事實。現因環保局申報系統設計有障礙無法進入
      系統,導致我司無法順利進行廢棄物儲存申報作業,而裁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第 52 條及第 23 條,這樣很不合理,請重新審核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局於 105  年 6  月 24 日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事業廢棄物
    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核訴願人 103 年 11 月至 105 年 5  月申報情形,發
    現 103  年 11 月至 105  年 5  月未申報廢布(廢棄物代碼:D-0803)之貯存
    情形,並經本局 105  年 6  月 27 日派員至現場查證屬實,核其行為業已違反
    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暨「以網路傳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
    、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
    」公告事項二(三)l 規定。此有本局 105  年 6  月 24 日勾稽表及 105  年
    6 月 27 日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編號:1030912) 影本附卷可稽,核其行為
    業已違反上開規定,本局遂依法告發處分,洵屬有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請察
    核予以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
    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項:二、依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
    格式、項目、內容、頻率,以網路傳輸方式,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報
    其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輸入、過境或轉口情形。
    」同法第 52 條規定:「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2
    8 條第 1  項、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項、第 34 條、第 36 條第 1  項、
    第 39 條第 1  項規定或依第 29 條第 2  項所定管理辦法者,處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
二、次按環保署 104  年 11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040091456E  號公告「以網路傳
    輸方式申報廢棄物之產出、貯存、清除、處理、再利用、輸出及輸入情形之申報
    格式、項目、內容及頻率」公告事項二:「……二、指定公告事業屬廢棄物產生
    者或再利用者應申報項目、內容、頻率及方式:……(二)廢棄物產出情形申報
    應於每月月底前,連線申報前月影響廢棄物產出之主要原物料使用量及主要產品
    產量或營運狀況資料、事業廢棄物產出之種類及描述、數量、再生資源項目、數
    量等資料。如無產出廢棄物時,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如係新設事業
    尚未營運無產出廢棄物亦應連線申報無產出廢棄物狀況。(三)廢棄物貯存情形
    申報 1、應於每月 5  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月底廢棄物貯存於廠內之貯存情形資
    料。2 、廢棄物清除至相同法人所屬其他分廠或廠外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地點貯存
    ,應依公告事項二(三)1 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情形,並應比照本公告事業將
    廢棄物清除至處理者之申報規定,連線申報廠外貯存遞送三聯單,而清除、貯存
    者亦應比照本公告清除、處理者申報規定,連線申報接收廢棄物清除、貯存情形
    。」。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屬環保署公告應以網路方式申報廢棄物流向之印刷事業,其所產
    出之事業廢棄物自應依規定辦理網路申報。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 6  月 24 日
    自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資訊系統查核,發現訴願人未依規定申報 103
    年 11 月至 105  年 5  月期間之「廢布(D-0803)」貯存量,遂派員於同年月 
    27  日至現場稽查,確有上開違規事實,此有環保署事業廢棄物申報及管理系統
    產出資料影本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等附卷可稽。是系
    爭處分,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申報系統設計故障,且原處分機關未提供查詢及教導要如何以網路
    傳輸方式去申報,係不懂流程才會漏報,原處分機關通知後即已修正完成云云。
    惟依首揭環保署公告規定,廢棄物產出及貯存情形申報應分別於每月月底前及每
    月 5  日前連線申報其前月產出及貯存情形資料,而訴願人就其他印刷品製版作
    業程序之瓦楞紙箱(板)、其他印刷品及油墨等使用或產出,均有申報,惟就非
    製造程序產出類別之廢布(廢棄物代碼:D-0803)貯存情形並未申報,訴願人稱
    申訴系統故障,尚難採據;另按卷附之事業廢物清理計畫書所示,已將廢棄物代
    碼說明及法條依據、內容列於該書內容中,此應為訴願人所知悉;且原處分機關
    核審過該計畫書之日期為 104  年 11 月 30 日,訴願人即有依法申報之義務,
    惟訴願人自始從未申報過,縱於受通知後完成改善,除已逾前揭公告規定之期限
    外,亦屬事後改善行為,並不影響違法事證之成立,訴願人主張不知或原處分機
    關未輔導申報,難執為免罰之依據。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
    法第 31 條第 l  項第 2  款規定及環保署 104  年 l1 月 5  日環署廢字第 1
    040091456E  號公告,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2 條規定,處訴願人 6,000  元,
    已考量本件之違規情節,以法定罰鍰最低額,裁處訴願人,系爭裁處揆諸首揭條
    文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有關本件環境教育講習部分,係由原處分
    機關以 105  年 10 月 28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52031021 號函為之,故原處分機
    關應合法送達該函予訴願人所屬負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連○善,如對該環境教育
    講習之處分不服,應由其收受前揭號函後,依訴願法相關規定,另案提起訴願,
    始為適法,併予指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賴玫珪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6  年 3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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