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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51020630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8 月 19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1309842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27、41、50 條
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14、5 條
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1020630  號
    訴願人  胡○助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5 年 6  月 1
5 日新北環稽字第 41-105-06067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
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11 時 50 分許,在本市萬里區大勇路與愛一街交
叉口隨地棄置廢雨傘,經原處分機關認訴願人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本市
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爰依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及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
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000 元罰
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
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當天不知何人把不要的白色雨傘丟在該處路口對面牆外,本人基
    於愛護環境清潔,恐怕人家亂丟範圍越丟越大,遂隨手將雨傘拿過去,放在紙箱
    旁,以便清潔人員方便處理,雨傘並不是我們的,而雨傘骨架是鐵製,可資源回
    收,非舉發通知書所稱的垃圾包。又雨傘較長,也非一般垃圾袋能裝得下,只是
    路過順手拿去集中,以免垃圾髒亂擴散,並沒有亂丟垃圾的意圖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訴願人於 105  年 4  月 29 日 11 時 50 分於本市萬里區
    大勇路與愛一街路口棄置垃圾(雨傘),經本局審視拍攝錄影查證發現未依規定
    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本市規定之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致污染環
    境。此有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 3  幀附卷可稽,本局據以處分,洵屬有據。本件
    訴願為無理由,請核以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200 元以上 6,000 
    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
    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
    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同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2  款及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
    收、清除或辦理:…二、資源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時間、地點及作業方
    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回收。(二)依各地區設置資源
    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於資源回收桶(箱、站)內。(三)屬本法規定之應回
    收廢棄物得自行交付原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四、一般垃圾:(一)
    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
    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內。」。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一、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
    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
    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二、廢棄物不得任意棄置於地面……。三、未依
    本公告規定排出或違規棄置一般廢棄物者,依違反廢棄物清理法……處罰。」。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點規定(如下表):
    ┌──┬────┬────┬──────┬───┬────┬────┐
    │項次│違反法條│裁罰法條│違反事實    │違規情│罰鍰上下│裁罰基準│
    │    │        │        │            │節    │限(新臺│(新臺幣│
    │    │        │        │            │      │幣)    │)      │
    ├──┼────┼────┼──────┼───┼────┼────┤
    │七  │第 12 條│第 50 條│一般廢棄物未│一年內│3 千- 6 │3 千元  │
    │    │        │        │依執行機關公│第一次│千元    │        │
    │    │        │        │告之分類、收│      │        │        │
    │    │        │        │集、時間、指├───┤        ├────┤
    │    │        │        │定地點及清運│一年內│        │4 千 5  │
    │    │        │        │方式,交付回│第二次│        │百元    │
    │    │        │        │收、清除    ├───┤        ├────┤
    │    │        │        │            │一年內│        │6 千元  │
    │    │        │        │            │第三次│        │        │
    │    │        │        │            │以上  │        │        │
    └──┴────┴────┴──────┴───┴────┴────┘
二、卷查本案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間及地點,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本
    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隨地拋棄垃圾包,經原處分機關稽查人
    員攝影存證,此有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數幀附卷可稽。揆諸上揭法條及本府公告
    ,是系爭處分,洵屬有據。
三、至訴願人主張基於愛護環境清潔,順手將他人不要的雨傘放在該處,以利清潔人
    員方便處理,且雨傘骨架為鐵製,可資源回收,並沒有亂丟垃圾的意圖云云。惟
    查訴願人就本案違規時間及地點丟置廢棄物(廢雨傘)之事實並不爭執,惟依首
    揭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規定,一般垃圾及資源垃圾均受該辦法之規範,
    即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
    或處理。倘為一般垃圾,即依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
    350 號公告,一般廢棄物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
    及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不得任意棄置於地
    面;若為資源垃圾,則應依執行機關指定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機關
    或受託機構之資源垃圾回收車回收、依各地區設置資源回收設施分類規定,投置
    於資源回收桶(箱、站)內、屬廢棄物清理法規定之應回收廢棄物得自行交付原
    販賣業者或依回收管道回收。因此,無論訴願人所丟置之物為一般垃圾或資源垃
    圾,均與上開規定有違;況訴願人任意拋棄於該處,仍屬污染環境衛生之行為,
    亦使民眾誤解為垃圾集中處理地點而任意丟棄垃圾。原處分機關依新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
    裁罰訴願人,已考量訴願人違規情節、應受責難程度及所生影響等,亦無違誤。
    是訴願主張,尚難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所為之裁處,於法並無不合,原處分
    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林泳玲

如對本決定不服,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
庭(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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