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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51020484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5 年 06 月 14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50999126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52 條
環境教育法 第 23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1020484  號
    訴願人  夢○家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南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5 年 4  月 2
2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50698121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40-105-040040 號裁處
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經營食品製造業(管制編號:F13A6245),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
署)103 年 12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1030104652 號「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三十)之事業。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 2  月 18 日派員至訴
願人處稽查,發現訴願人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核發管制編號,仍未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原處分機關審查即逕行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 52 條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000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處訴願人所屬之環保權責人
員陳○城環境教育講習 1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我們真的很認真的配合政府的環保政策,也盡所能的在寫計畫書
    ,但在過程中深深覺得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對於我們這種小型工廠,一方面要趕貨
    忙得昏天暗地,另一方面又要用工作空檔來書寫計畫書,且內容領域並不是我們
    所熟悉的,這對我們來說實在是太難了,尤其是在一再被退件後,信心幾乎全無
    了。不過,我們還是沒有放棄,且一直在和相關對口單位聯繫請教。法規的頒訂
    立意,應不是為了處罰而去罰,而是希望民眾們能夠因有這個法規可依循,進而
    去努力配合,而達成其法規制定的目的。一個努力配合去做,不鬧事、默默做事
    的人,因能力所限無法按時完成,是不是要瞭解一下是否是太過複雜困難了?不
    應以冷酷的一句「違規事實明確」而強加罰則,真的很讓認真做事的人心寒。且
    後來我們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現也已經完成,是否能高抬貴手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資本總額達 250  萬元以上,從事食品製造業且有產生廢
    食用油,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三
    十)之事業,且經本局 103  年 12 月 31 日核發其管制編號(F13A6245)。經
    本局 105  年 2  月 18 日派員現場稽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違規情事,
    此有本局 105  年 2  月 18 日稽查紀錄表、現場採證照片數幀等影本附卷可稽
    ,核其行為業已違反首揭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分,本局依法告發處分,洵屬有
    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請察核予以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
    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
    時,亦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31 條
    第 1  項…規定者,處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2 條所明定。
二、次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12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1030104652 號公告:
    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指定公告
    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三十)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
    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 250  萬元以上之行業。四、本公
    告實施前已設立之指定公告事業(既設事業),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具清理計畫
    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完成核准程
    序:(四)公告事項一(三十)及(三十三)之指定公告事項,應於 104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檢具清理計畫書。」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為食品製造業,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 250  萬元以上,
    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之指
    定公告事業,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 2  月 18 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訴願人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核發管制編號,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原處
    分機關審查即營運,此有原處分機關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環保署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影本附卷可稽。本件訴願
    人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同法第 52 條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000  元罰
    鍰,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趕貨忙得昏天暗地,且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領域並不是我們所熟
    悉的,實在是太難了,尤其是在一再被退件後,信心幾乎全無了、法規的頒訂立
    意,應不是為了處罰而去罰,一個努力配合去做的人,因能力所限無法按時完成
    ,不應以違規事實明確而裁罰,況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也已經完成。查廢棄物清
    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已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
    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內,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後,始得營運;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12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1030104
    652 號公告,公告食品製造業應於 104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檢具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另參案附環保署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等資料報表所知,訴願人於 105  年 1  月 7  日始新提清理計畫書,顯已
    逾公告所訂之期間,嗣於 105  年 2  月 18 日遭原處分機關所查獲,仍未檢具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原處分機關審查,已違反法律課予訴願人應檢具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原處分機關審查之義務,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並無違誤;又
    訴願人於 105  年 5  月 5  日再次申報,並於同年月 9  日審核通過,此亦屬
    訴願人事後為改善行為,委難解免其先前已經成立之違規責任,原處分應予維持
    。另有關本件環境教育講習部分,係由原處分機關以 105  年 4  月 22 日新北
    環稽字第 1050698121 號函為之,故原處分機關應合法送達該函予訴願人所屬負
    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陳○城,如對該環境教育講習之處分不服,應由其收受前揭
    號函後,依訴願法相關規定,另案提起訴願,始為適法,併予指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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