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51020484 號
訴願人 夢○家食品有限公司
代表人 江○南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民國(下同)105 年 4 月 2
2 日新北環稽字第 1050698121 號函併附同日新北環稽字第 40-105-040040 號裁處
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經營食品製造業(管制編號:F13A6245),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下稱環保
署)103 年 12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1030104652 號「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
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三十)之事業。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 2 月 18 日派員至訴
願人處稽查,發現訴願人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核發管制編號,仍未檢具事業
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原處分機關審查即逕行營運,已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爰依同法第 52 條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
6,000 元罰鍰,並依環境教育法第 23 條第 2 款規定,處訴願人所屬之環保權責人
員陳○城環境教育講習 1 小時。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
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我們真的很認真的配合政府的環保政策,也盡所能的在寫計畫書
,但在過程中深深覺得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對於我們這種小型工廠,一方面要趕貨
忙得昏天暗地,另一方面又要用工作空檔來書寫計畫書,且內容領域並不是我們
所熟悉的,這對我們來說實在是太難了,尤其是在一再被退件後,信心幾乎全無
了。不過,我們還是沒有放棄,且一直在和相關對口單位聯繫請教。法規的頒訂
立意,應不是為了處罰而去罰,而是希望民眾們能夠因有這個法規可依循,進而
去努力配合,而達成其法規制定的目的。一個努力配合去做,不鬧事、默默做事
的人,因能力所限無法按時完成,是不是要瞭解一下是否是太過複雜困難了?不
應以冷酷的一句「違規事實明確」而強加罰則,真的很讓認真做事的人心寒。且
後來我們的廢棄物清理計畫書現也已經完成,是否能高抬貴手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資本總額達 250 萬元以上,從事食品製造業且有產生廢
食用油,屬環保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三
十)之事業,且經本局 103 年 12 月 31 日核發其管制編號(F13A6245)。經
本局 105 年 2 月 18 日派員現場稽查,發現訴願人有事實欄所述違規情事,
此有本局 105 年 2 月 18 日稽查紀錄表、現場採證照片數幀等影本附卷可稽
,核其行為業已違反首揭規定,本局依法告發處分,本局依法告發處分,洵屬有
據。本件訴願為無理由,請察核予以駁回等語。
理 由
一、按「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辦理下列事
項:一、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
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核准後,始得營運;與事業廢棄物產生、清理有關事項變更
時,亦同。」、「貯存、清除、處理或再利用一般事業廢棄物,違反…第 31 條
第 1 項…規定者,處 6 千元以上 3 萬元以下罰鍰。」分別為廢棄物清理法
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第 52 條所明定。
二、次按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12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1030104652 號公告:
修正「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一、指定公告
應檢具清理計畫書之事業:…(三十)食品製造業:從事將農、林、漁、牧業產
品處理成食品後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 250 萬元以上之行業。四、本公
告實施前已設立之指定公告事業(既設事業),應依下列規定期限檢具清理計畫
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審查,完成核准程
序:(四)公告事項一(三十)及(三十三)之指定公告事項,應於 104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檢具清理計畫書。」
三、卷查本件訴願人為食品製造業,產生廢食用油,且資本總額達 250 萬元以上,
屬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告「應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之事業」公告事項之指
定公告事業,原處分機關於 105 年 2 月 18 日派員前往稽查,發現訴願人自
103 年 12 月 31 日取得核發管制編號,仍未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原處
分機關審查即營運,此有原處分機關事業廢棄物稽查紀錄表、環保署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書資料報表、經濟部商業司公司資料查詢明細影本附卷可稽。本件訴願
人違規事實,洵堪認定,原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依同法第 52 條規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 6,000 元罰
鍰,洵屬有據。
四、至訴願人主張趕貨忙得昏天暗地,且廢棄物清理計畫書內容領域並不是我們所熟
悉的,實在是太難了,尤其是在一再被退件後,信心幾乎全無了、法規的頒訂立
意,應不是為了處罰而去罰,一個努力配合去做的人,因能力所限無法按時完成
,不應以違規事實明確而裁罰,況現廢棄物清理計畫書也已經完成。查廢棄物清
理法第 31 條第 1 項第 1 款已規定,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一定規模之事
業,應於公告之一定期限內,檢具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核准
後,始得營運;而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103 年 12 月 10 日環署廢字第 1030104
652 號公告,公告食品製造業應於 104 年 8 月 1 日至 104 年 12 月 31
日期間內檢具清理計畫書,送主管機關審查。另參案附環保署事業廢棄物清理計
畫書等資料報表所知,訴願人於 105 年 1 月 7 日始新提清理計畫書,顯已
逾公告所訂之期間,嗣於 105 年 2 月 18 日遭原處分機關所查獲,仍未檢具
事業廢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原處分機關審查,已違反法律課予訴願人應檢具事業廢
棄物清理計畫書送原處分機關審查之義務,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並無違誤;又
訴願人於 105 年 5 月 5 日再次申報,並於同年月 9 日審核通過,此亦屬
訴願人事後為改善行為,委難解免其先前已經成立之違規責任,原處分應予維持
。另有關本件環境教育講習部分,係由原處分機關以 105 年 4 月 22 日新北
環稽字第 1050698121 號函為之,故原處分機關應合法送達該函予訴願人所屬負
責環境保護權責人員陳○城,如對該環境教育講習之處分不服,應由其收受前揭
號函後,依訴願法相關規定,另案提起訴願,始為適法,併予指明。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5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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