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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46101019
旨: 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新北府訴決字第 1041955110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79 條
社會救助法 第 4、5、5-1、5-3 條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2、71 條
新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發作業要點 第 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46101019  號
    訴願人  李○亦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三重區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4  年 9  月 1  日新北
重社字第 1042063599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申請 104  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案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其全家不動產(
含房屋、土地)超過規定,不符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爰以首揭號函通
知訴願人,否准其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
。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因身心障礙無法工作,家中經濟僅靠年邁父親,年邁母親
    亦因患有重病住院。訴願人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父親
    所有之不動產價值超過新臺幣(下同)650 萬否准所請,上開房屋是用來居住,
    不是用來獲利,所以也不特別注意價值波動。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規定,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
    算。但 101  年起,已領取前項生活補助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
    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加幅度未超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
    受 650  萬之限制。訴願人父親所有之不動產在 101  年之價值遠低於 650  萬
    ,近年家中實際資產也並未增加,懇請政府機關能放寬 650  萬元之限制,讓訴
    願人能順利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減輕生活困境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之家庭應計算人口 3  人,不動產價值合計為 793  萬 978 
    元,已超過身心障礙生活補助審查標準 650  萬元。訴願人於 104  年 8  月 1
    4 日首次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並非 101  年已領取生活補助費者,並無
    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之適用。另訴願人所附之報導係屏東縣
    縣長基於其所轄人地狀況所為之決定,與本市申請核駁之要件無涉等語。
    理    由
一、按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
    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同法第 71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轄區內之身心障礙
    者,應依需求評估結果,提供下列經費補助,並不得有設籍時間之限制:一、生
    活補助費。……(第 1  項)。前項經費申請資格、條件、程序、補助金額及其
    他相關事項之辦法,除本法及其他法規另有規定外,由中央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分別定之(第 2  項)。」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1  
    條規定:「本辦法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71 條第 2  項規定訂定之。」同
    辦法第 8  條規定:「生活補助費申請之受理、審核及費用撥付,得委由鄉(鎮
    、市、區)公所辦理。」又依本府 104 年 7  月 28 日新北府社秘字第 104126
    9998  號公告,本府有關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及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
    法所定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市各區公所執行,均自 104  年 7  月 24 日生
    效。
二、次按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1  項第 4  款第 3  目及第 2
    項規定:「依法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身心障礙證明,並具下列資格者,得請領身
    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四、符合下列規定之一:……(三)家庭總收入及財
    產符合下列標準:1.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之金額,未達當年度每人每月
    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2.家
    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存款本金及有價證券價值合計未超過 1  人時為 200
    萬元,每增加 1  人,增加 25 萬元。3.家庭總收入應計算人口之所有土地及房
    屋價值合計未超過 650  萬元(第 1  項)。前項第 4  款第 3  目之 3  土地
    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第 2
    項)。」同辦法第 14 條規定:「本辦法所定家庭總收入之應計算人口範圍及計
    算方式,依社會救助法相關規定辦理。……」
三、復按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1  項規定:「……家庭,其應計算人口範圍,除申
    請人外,包括下列人員:一、配偶。二、一親等之直系血親。三、同一戶籍或共
    同生活之其他直系血親。四、前 3  款以外,認列綜合所得稅扶養親屬免稅額之
    納稅義務人。」同法第 5  條之 1  第 1  項規定:「第 4  條第 1  項及第 4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所稱家庭總收入,指下列各款之總額:一、工作收入
    ,依下列規定計算:(一)已就業者,依序核算:1. 依全家人口當年度實際工
    作收入並提供薪資證明核算。無法提出薪資證明者,依最近一年度之財稅資料所
    列工作收入核算。…二、動產及不動產之收益。三、其他收入:前 2  款以外非
    屬社會救助給付之收入。」又新北市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核發作業要點第 2  
    點第 2  項規定:「……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
    定標準價格計算。」
四、另依新北市政府 103  年 11 月 5  日北府社助字第 1032041014 號公告,104
    年度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申請對象如下:「1 、領有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設籍
    並實際居住本市,且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 183  日,未經政府補助收容安置,
    未入獄服刑、因案羈押或依法拘禁,未領有政府提供之生活補助或津貼者。2 、
    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人口,每人每月未達本市最低生活費 2.5  倍且未超過
    臺灣地區每人每月消費支出 1.5  倍(含)2 萬 9,124  元整者。3、 動產(包
    含存款、有價證券及投資)第 1  人未超過 200  萬元整(每增加 1  人多 25 
    萬元整)。4 、全家不動產(含土地及房屋)未超過 650  萬元整。5 、另自 1
    01  年起,已領取本補助之身心障礙者,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之土地及房屋未
    增加時,不受 650  萬元限制。」
五、卷查訴願人家庭應計人口 3  人,包括訴願人本人及訴願人之父母,依訴願人全
    家應計算人口最近一年(102 年度)之財稅資料,全家不動產部分,訴願人之父
    親不動產資料 4  筆,計有田賦 2  筆現值分別為 19 萬 2,750  元及 6,233 
    元、房屋 1  筆現值 2  萬 300  元、土地 1  筆現值 725  萬 5,200  元;訴
    願人之母親不動產資料 6  筆,計有土地 5  筆現值分別為 986  元、9,083 元
    、8 萬 6,160  元、1 萬 2,332  元及 34 萬 7,810  元、房屋 1  筆現值 124
    元。以上不動產價值合計 793  萬 978  元,已超過審核標準 650  萬元,此有
    戶籍資料、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
    人不符請領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之資格,否准其申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
    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至訴願人主張其父親所有之不動產在 101  年之價值遠低於 650  萬,近年家中
    實際資產也並未增加,懇請政府機關能放寬 650  萬元之限制云云。惟按身心障
    礙者生活補助費發給辦法第 2  條第 2  項規定,土地之價值,以公告土地現值
    計算;房屋之價值,以評定標準價格計算。但 101  年起,已領取前項生活補助
    費,其家庭應計算人口所有土地及房屋未增加,且每戶不動產價值增加幅度未超
    過當地區土地公告現值調增幅度者,不受 650  萬元限制。訴願人於 104  年 8
    月 14 日首次申請身心障礙者生活補助費,並非 101  年已領取生活補助費者,
    並無上開規定之適用,是原處分機關依上開規定及訴願人全家應計算人口最近一
    年之財稅資料,核算其全家之不動產價值,難認有何違法或不當之處,訴願人上
    開主張,於法尚難採據。
七、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許宏仁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4  年 12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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