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46030127 號
訴願人 葉○菁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蘆洲區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車資補貼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4 年 1 月 7 日新北蘆社字第 1
042270576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103 年 12 月 30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本市好孕專車車資補貼,案經原
處分機關審核結果,以訴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綜合所得合計
超過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不符補助資格,爰以首揭號函,否准其申請。訴願人
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家中僅有訴願人之配偶有所得收入,收入並沒有超過 150 萬元
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件經原處分機關代查訴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經稅捐稽徵機關
核定之綜合所得各類所得為 102 年之資料,其總額合計為 153 萬 8,984 元
,已逾 150 萬元,故不符申請資格等語。
理 由
一、按新北市政府好孕專車車資補貼實施要點第 3 點規定:「本要點補貼對象為設
籍本市之孕婦或孕婦為外國籍者(含大陸人士)其配偶須設籍本市,並符合下列
資格之一者:(一)依社會救助法審核認定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二)經
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申請人及配偶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合計未達 150 萬元整
。(三)其他經評估有需求者。」次按所得稅法第 14 條規定略以:「個人之綜
合所得總額,以其全年下列各類所得合併計算之:第一類:營利所得、第二類:
執行業務所得、第三類:薪資所得、第四類:利息所得、第五類:租賃所得及權
利金所得、第六類: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第七類:財產交易所得
、第八類: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第九類:退職所得、第十類:
其他所得。……」
二、卷查依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訴願人及其配偶最近一年(102 年度)綜合所得資料
略以:「(一)訴願人部分:1.薪資所得 3 萬 190 元。2.利息所得 4,123
元。3.其他所得 130 元。(二)訴願人之配偶部分:1.薪資所得 139 萬 1,0
26 元。2.獎金中獎所得 5,000 元。3.執業所得 10 萬 8,515 元。以上綜合
所得總額合計 153 萬 8,984 元。」,此有財稅資料明細檔影本附卷可稽,從而
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及其配偶經稅捐稽徵機關核定之最近一年綜合所得總額
合計超過 150 萬元,不符補助資格,爰否准所請,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
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黃怡騰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劉定基
委員 李永裕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金城路 2 段 249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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