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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35090867
旨: 因戶籍登記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08 月 11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31095831 號
相關法條 訴願法 第 1、77 條
戶籍法 第 50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35090867  號
    訴願人  廖○和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土城戶政事務所
上列訴願人因戶籍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3  年 5  月 28 日新北土戶字第 1
034743338 號函併附同年月日新北土戶催字第 1034743338 號催告書所為之處分,提
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1  條第 1  項本文規定:「人民對於中央或地方機關之行政處分,
    認為違法或不當者,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得依本法提起訴願。」同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二、查訴願人原設籍之房屋(門牌號碼為本市○○區○○路 25 巷 6  號,下稱系爭
    房屋)係位於本市土城暫緩發展區及附近地區市地重劃案內,原處分機關依據本
    府地政局 103  年 3  月 6  日北地劃字第 1030366702 號函所附「土城重劃區
    內門牌資料表」,復於l 03  年 5  月 27 日派員至現場勘查,確認系爭房屋確
    已拆除完畢,遂以首揭號函併附催告書催告訴願人將戶籍遷至收容所現址,逾期
    仍不申請者,將依戶籍法第 50 條第 2  項規定逕為登記,訴願人爰提起本件訴
    願。復查訴願人訴願書雖記載「為因戶籍登記催告事件,向新北市政府提起訴願
    乙事」,惟亦記載「受刑人於函到當日雖已簽立同意本監協助辦理戶籍事宜,但
    受刑人仍有疑慮……本人從未委託或同意任何人有買賣此屋之所有權……能否代
    查該戶為何會拆除,是否已被過戶」云云。又綜觀訴願人訴願書之記載,其並未
    對系爭號函?附催告書表示不服之意,亦未主張系爭號函?附催告書,係違法或不
    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而僅請求有關機關查明系爭房屋為何被拆除,是故,本
    件訴願應認欠缺權利保護必要,並無訴願利益,而應為不受理之決定。另訴願人
    請求查明系爭房屋為何被拆除一事,已經原處分機關以 103  年 6  月 9  日新
    北土戶字第 1034743767 號函請本府地政局查復訴願人,併予敘明。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邱惠美(公假)

委員  陳慈陽(代理)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3  年 8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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