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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30061158
旨: 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3 年 12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31669952 號
相關法條 政府資訊公開法 第 18 條
訴願法 第 2、79、82 條
檔案法 第 17、18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30061158  號
    訴願人  姚○元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農業局
上列訴願人因申請提供資訊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3  年 8  月 20 日北農輔字第 
1031555546  號函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以 103  年 7  月 23 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新北市農會淨額、全
部營收含不動產租售收入等資料,經原處分機關以 103  年 8  月 20 日北農輔字第 
1031555546  號函復訴願人。訴願人再於 103  年 8  月 26 日陳情,表示未收到前
揭號函,請補寄並說明內容,經原處分機關續以 103  年 9  月 9  日北農輔字第 1
031612871 號函檢附前揭號函。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及補充理由意旨略謂:訴願人申請書所請資料多為應主動公佈法令函釋,自
    受理到回覆,訴願人根本不需 15 日以上,而原處分機關對訴願人 103  年 7 
    月申請書至今仍未回復,請求依訴願法代為審查訴願人請求標的,且原處分機關
    對訴願人 103  年 7  月 23 日申請書所申請各主旨並未於任何一份回文中明確
    表示准駁或駁回理由及法律依據,即使訴願人所請文書雖有部分涉及新北市農會
    權益,如資產、淨額、全部營收及不動產租賃收入等語。
二、答辯及補充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申請提供之資料已以 103  年 8  月 20 日北
    農輔字第 1031555546 號函復訴願人,惟訴願人於 103  年 8  月 26 日陳情主
    張未收到前揭號函,再以 103  年 9  月 9  日北農輔字第 1031612871 號函復
    訴願人並檢附公文影本,訴願人所陳與事實未符,依法應不予受理等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
    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 1  項)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 2  個月(第 2  項)。
    」同法第 82 條規定:「對於依第 2  條第 1  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認
    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第 1  項)。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應
    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第 2  項)。」又「自程序之保障及訴訟經濟
    之觀點,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所謂『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係指有
    利於訴願人之處分而言,至全部或部分拒絕當事人申請之處分,應不包括在內。
    故於訴願決定作成前,應作為之處分機關已作成之行政處分非全部有利於訴願人
    時,無須要求訴願人對於該處分重為訴願,訴願機關應續行訴願程序,對嗣後所
    為之行政處分併為實體審查,如逕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2  項規定駁回,並非適
    法。」(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 2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意旨)
二、次按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2  條規定:「政府資訊之公開,依本法之規定。但其他
    法律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同法第 18 條第 1  項第 7  款規定:「政府資
    訊屬於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限制公開或不予提供之:七、個人、法人或團體
    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或提供有侵害該個人、法人或團體之
    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者。但對公益有必要或為保護人民生命、身體、
    健康有必要或經當事人同意者,不在此限。」復按檔案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
    閱覽、抄錄或複製檔案,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各機關非有法律依據不得拒絕
    。」及同法第 18 條規定:「檔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各機關得拒絕前條之申請
    :1 、有關國家機密者。2 、有關犯罪資料者。3 、有關工商秘密者。4 、有關
    學識技能檢定及資格審查之資料者。5 、有關人事及薪資資料者。6 、依法令或
    契約有保密之義務者。7 、其他為維護公共利益或第三人之正當權益者。」
三、卷查訴願人以原處分機關對其 103  年 7  月 23 日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
    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本件訴願,經本府以 103  年 9  月 9  日北府訴行
    字第 1031690819 號函請原處分機關答辯,案經原處分機關以 103  年 9  月 1
    9 日北農輔字第 1031761975 號函答辯略以「訴願人於 103  年 7  月 23 日向
    本局申請農會相關資訊,本局並於 103  年 8  月 20 日北農輔字第 103155554
    6 號函復訴願人」在案。訴願人續於 103  年 9  月 24 日再提訴願書,惟該訴
    願書所指明行政處分書為前揭本府 103  年 9  月 9  日函文,本府爰以 103 
    年 9  月 26 日北府訴行字第 1031825978 號函請訴願人指明所不服之行政處分
    為何,惟訴願人逾期仍未為補正。查訴願人固以原處分機關對其 103  年 7  月
    23  日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提起訴願,惟原處分機
    關業以 103  年 8  月 20 日北農輔字第 1031555546 號函復訴願人,該函說明
    四略以「另其營收含不動產租賃等資料,因涉該會權益,屬經營事項有關之資訊
    ,其公開有侵害該會之權利、競爭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故不予提供。」顯就訴
    願人申請提供資訊,已有否准之意思。且訴願人於 103  年 9  月 24 日訴願書
    事實欄載明「訴願人 103  年 7  月 23 日申請書所申請各主旨並未於任何一份
    回文中明確表示准駁或駁回理由及法律依據,即使訴願人所請文書雖有部分涉及
    新北市農會權益,如資產、淨額、全部營收及不動產租賃收入。」可知訴願人對
    原處分機關前揭 103  年 8  月 20 日北農輔字第 1031555546 號函有不服之意
    思,是本件爰以該函為審究範圍。
四、另查訴願人以 103  年 7  月 23 日申請書向原處分機關申請提供新北市農會全
    部營收含不動產租售收入等資料,經原處分機關以 103  年 8  月 1  日北農輔
    字第 1031385591 號函請新北市農會提供訴願人所申請之營收相關資料,惟經新
    北市農會以 103  年 8  月 12 日新北市農新字第 1030020508 號函復略以「有
    關民眾申請……資料,屬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其公開有侵害本會之權利、兢爭
    地位或其他正當利益。……依據政府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第 7  款規定,本會不
    予提供。」原處分機關乃以 103  年 8  月 20 日北農輔字第 1031555546 號函
    通知訴願人不予提供在案。查農會淨額、全部營收含不動產租售收入資料,係屬
    農會營業上秘密或經營事業有關之資訊,自難提供予訴願人,原處分機關依政府
    資訊公開法第 18 條規定,否准訴願人之申請,揆諸上開規定,洵屬有據。
五、至訴願人請求到會言詞辯論,既本件事證明確,尚無准許訴願人申請之必要,併
    予敘明。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林泳玲
委員  賴玫珪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士林區文林路 725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3  年 12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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