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9070834 號
訴願人 杜○蒼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6 月 6 日北城開字
第 1011862821 號函併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本市○○區○○路 48 號 1 樓建築物(坐落本市○○區○○段 315 地
號土地,屬板橋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經營視聽歌唱業,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
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
,爰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以首揭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
下同)6 萬元罰鍰,並勒令立即停止使用。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
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訴願人於新北市○○區○○路 48 號 1 樓經營貴○小吃店,因
於 4 月份才頂下此店,5 月 29 日來此勘查開立 6 萬元整巨額罰單,原先不
知有違法之處,懇請罰款金額別如此之高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場址於板橋都市計畫住宅區土地經營視聽歌唱業,本局前以
101 年 3 月 16 日北城開字第 1011409781 號函勸導改善並請其立即停止使用
,惟經鈞府聯合查報小組 101 年 5 月 25 日現場稽查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再
度查獲違規事實,顯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
規定,本局爰以系爭處分書處訴願人 6 萬元在案,本局行政處分係依都市計畫
法及相關法令所為,並無不妥之處等語。
理 由
一、按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本府以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城開字第 1000062788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都市計畫法
所定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城鄉發展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據
此,本案原處分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為之處分,即屬有權限機關所為之處分。又
依內政部 98 年 12 月 22 日台內民字第 0980234455 號函發布縣市改制直轄市
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8 點規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於臺北縣改制為新
北市後暫行適用。
二、次按「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
視聽歌唱場…。」、「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或從事建造、採取
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局)政府依本法所發
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
、使用人或管理人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拆除、改建、停止使
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
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
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分別為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
第 1 項第 10 款及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明定。
三、卷查本府聯合稽查小組於 101 年 5 月 25 日至本市○○區○○路 48 號 1
樓進行稽查,發現訴願人於該址經營視聽歌唱業,現場設有視聽歌唱設備 1 組
、桌位 6 組並有 4 組客人消費中,惟該地屬板橋區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
,核與前揭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土地分區
使用管制規定不符,此有本府 101 年 5 月 25 日稽查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及
採證照片數幀等附卷可稽,違規事證,應堪認定。
四、至訴願人主張其因不知有違法之處,懇請減低罰鍰云云,經查原處分機關前以 1
01 年 3 月 16 日北城開字第 1011409781 號函勸導訴願人改善並請立即停止
使用在案,該函於 101 年 3 月 21 日合法送達,此有上開號函及其送達證書
影本附卷可按,是訴願人稱其不知違法一節,核無可採。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
人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土地分區使用
管制規定,爰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以首揭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裁處訴
願人法定罰鍰額度最低金額 6 萬元罰鍰,並勒令立即停止使用,揆諸首揭條文
規定並無不合,原處分應予維持。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8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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