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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19020189
旨: 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5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11274557 號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79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9020189  號
    訴願人  江○儒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1  月 6  日北城開字
第 1001881643 號函併附同文號行政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所承租位於本市○○區○○街 35 巷 4  弄 15 號 1  樓建築物(屬新莊
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經營「桑○亞企業社」,販售水餃、麵食等。本府聯合
查報小組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至現場稽查,發現該址有違規經營視聽歌唱業之情
事,遂移請原處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
處分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勒令應立即停止使用。訴願人不服,提起本
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我們只是老人俱樂部,大家聚一聚聊聊天,後來想說使用者付費
    ,分擔一些生活的開銷,所以採用投幣式的方式,一首歌 10 元來減輕我們生活
    上的負擔及開銷,請長官們給我媽他們老人家們有個可以相聚的地方,不要給我
    們罰錢,而去年 4  月您們來稽查說要改善地方我們也有改進,我們只是讓一些
    老人家有個地方可以相聚,而並不是你們大家口中的八大行業,我們只是小小的
    生意經營,哪來的八大行業之稱?我們靠著這小小的營業來維持我們的生活,請
    撤銷原處分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於新莊都市計之住宅區土地違規經營視聽歌唱業,業已違反
    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l  項第 10 款規定,該址前經 100  年
    4 月 26 日北城開字第 1000376085 號函通知訴外人康○雲應立即停止違規行為
    ,並通知建物所有權人請善盡「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課予建物所有權人(
    管理者)應維持合法使用土地之法律義務,如未停止違規行為再經查獲者,將依
    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之規定裁處罰鍰;後經鈞府經濟發展局於 100  年 12 月 2
    0 日再次稽查認定現場仍違規使用,本局以系爭號函處以訴願人 6  萬元罰鍰,
    本局行政處分係依都市計畫法及相關法令所為,並無不妥之處等語。
    理    由
一、按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本府以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城開字第 1000062788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都市計畫法
    所定行政處分主管機關權限,劃分予本府城鄉發展局執行,並自即日生效。」,
    據此,本案原處分機關依都市計畫法所為之處分,即屬有權限機關所為之處分。
    又依內政部 98 年 12 月 22 日台內民字第 0980234455 號函發布縣市改制直轄
    市自治法規整理原則第 8  點規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於臺北縣改制為
    新北市後暫行適用。
二、次按「住宅區為保護居住環境而劃定,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十、
    戲院、電影片(映演)業、視聽歌唱場、電子遊戲場、機械式遊樂場、歌廳、保
    齡球館、汽車駕駛訓練場、攤販集中場及旅館。但汽車駕駛訓練場及旅館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審查核准者,不在此限。」、「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
    用,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
    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
    令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
    得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
    其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分別為都市計畫法臺
    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所明定
    。
三、另本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100 年 8  月 18 日修正發布)
    關於其他違規案件之裁罰訂定:「本府主政機關及認定方式:由目的事業主管機
    關認定。第一次查報:依行政程序法輔導勸告改善,並副知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
    。該地點已輔導勸告改善或裁罰有案者,依本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處違規人
    6 萬元及命為一定行為。」。
四、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前以 100  年 4  月 26 日北城開字第 1000376085 號函告
    知訴外人康○雲(訴願人之母)其擅於新莊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區經營視聽歌
    唱場業務,業已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之規
    定,請其立即停止使用,如未停止違規行為再經查獲者,將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裁處,副本並副知建物所有權人蔡林○嬋。嗣本府聯合查報小組於 100
    年 12 月 20 日派員至系爭建築物進行稽查,發現該地點仍違法經營視聽歌唱業
    ,現場營業中、設置投幣式卡拉ok 1  組,而該地係新莊都市計畫範圍內之住宅
    區,核與前揭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所定土地分
    區使用管制規定不符,此有 100  年 12 月 20 日稽查商業活動現場紀錄表、採
    證照片 17 幀等附卷可稽,本件違規事證,應堪認定。
五、訴願人雖主張採用投幣式的方式使用者付費,分擔、減輕生活上的負擔及開銷,
    讓一些老人家有個地方可以相聚,非八大行業云云。經查系爭地點原處分機關前
    已函通知使用人,經營視聽歌唱業務係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5 條
    第 1  項第 10 款之規定之行為,並請其立即停止使用,並副知建物所有權人在
    案,該地點即屬已輔導勸告改善有案者,本府聯合查報小組嗣後再派員至系爭建
    築物稽查,仍查獲訴願人未將所設置投幣式卡拉ok移清、停止使用,依前揭本府
    所訂之裁罰基準及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原處分機關自得依裁處違
    規人 6  萬元罰鍰,縱訴願人係為改善家計而為之,仍不得違反相關法令規定,
    是訴願人所訴,尚難採憑。從而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
    細則第 15 條第 1  項第 10 款規定,爰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在法定罰
    鍰金額範圍內予以裁處,並勒令立即停止使用,揆諸首揭條文規定,並無不合,
    原處分應予維持。
六、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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