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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17090867
旨: 因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3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12147486 號
相關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84、185、221、222、223、224、225、226、227、228、229 條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 第 24、25、26、27 條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36、37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7090867  號
    訴願人  王○洪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上列訴願人因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7  月 4  日北
警交處計字第 1010704001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101  年 7  月 4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測驗
,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其資格,發現訴願人於 75 年 5  月 7  日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
械管制條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在案(75  年 6  月 14 日確
定),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以首揭處分書否准訴願人
之申請。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
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該案至今已逾 26 年,期間內本人奉公守法,今為生活所迫,只
    能開計程車,請求准予報考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卷查本案交通大隊於受理訴願人申請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測驗時
    ,依規定程序查詢訴願人素行紀錄,發現訴願人於 75 年 5  月 7  日曾因違反
    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並經判決罪刑(有期徒刑 3  月)確定,交通大隊依道
    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不予准許訴願人報考計程車執業登記測驗,所為之處分並無
    違法或不當等語。
    理    由
一、按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曾犯故意殺人、搶劫、搶奪、強
    盜、恐嚇取財、擄人勒贖或刑法第 184 條、第 185 條、第 221 條至第 229 條
    、兒童及少年性交易防制條例第 24 條至第 27 條、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懲
    治走私條例或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罪,經判決罪刑確定,或曾依檢肅流氓條例裁
    定應為交付感訓確定者,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計程車駕駛人執業
    登記管理辦法第 3  條:「汽車駕駛人須領有職業駕駛執照,且無道路交通管理
    處罰條例第 36 條第 4  項或第 37 條第 1  項情事者,始得申請辦理執業登記
    。」同辦法第 5  條第 1  項:「汽車駕駛人申請辦理執業登記,應先參加測驗
    及執業前講習,並取得合格成績單;其未取得合格成績單者,應重新申請辦理執
    業登記。」
二、卷查本案訴願人於 101  年 7  月 4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
    業登記測驗,經原處分機關審查其資格,發現訴願人於 75 年 5  月 7  日曾因
    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在案(75
    年 6  月 14 日確定),此有內政部警政署刑案資訊系統查詢紀錄附卷可稽。原
    處分機關爰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以系爭處分書否准
    訴願人之申請,自屬有據。
三、至訴願人主張該案至今已逾 26 年,期間內其奉公守法云云,惟查訴願人於 101
    年 7  月 4  日向原處分機關申請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測驗,經原處分機
    關查得訴願人曾於 75 年 5  月 7  日曾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經臺灣
    士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  月在案(75  年 6  月 14 日確定),自屬上開
    條例所規定不得辦理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之情形,與訴願人何時犯案並無關聯
    ,訴願人所訴,尚難採憑。是以,本件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
    罰條例第 37 條第 1  項規定,所為否准訴願人申請報考計程車駕駛人執業登記
    測驗之處分,於法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大安區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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