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1071132 號
訴願人 劉○純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7 月 17 日北環稽
字第 41-101-066503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車號 000–000 號機車(下稱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於 101 年 4 月 16 日 0 時
49 分許,行經本市三重區秀江街與環河北路口時,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
依本市指定時間清運方式交付清除垃圾,經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攝影存證。原處分機
關嗣查得該車輛為訴願人所有,爰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一般廢棄物
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及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以
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1,2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
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錄影帶並無拍到當事人有用手或腳排掉垃圾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局稽查人員於 101 年 4 月 16 日 0 時 49 分至本市三重
區秀江街與環河北路口前稽查,現場查獲訴願人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
依本市指定時間清運方式排出垃圾,而將系爭垃圾包棄置於上開地點,致造成環
境污染,影響公共衛生,訴願人違規事實明確,本局依法裁處,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次按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
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類、
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同辦法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
辦理:…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
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
內。」另按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規定:
「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垃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
垃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又按新北市政府環
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
:「違反本法者,依附表一之裁量基準依法裁處。」其附表一第 7 項次訂定:
「違反法條:第 12 條;裁罰法條:第 50 條;違反事實:一般廢棄物未依執行
機關公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及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違規情節
:1 年內第 1 次;罰鍰上、下限:3 千元至 6 千元;裁罰基準:3 千元。」
及該附表備註四:「低收入戶者,除中央主管機關已有裁罰基準外,檢附低收入
戶相關證明文件者,予以法定罰鍰最低額之處罰。」
二、卷查本案,原處分機關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系爭車輛之駕駛人未
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本市指定時間清運方式交付清除垃圾,遂予以攝
影存證,經原處分機關查得系爭車輛為訴願人所有,爰以訴願人為違規行為人逕
行告發、處分,此有採證照片 3 幀、錄影光碟、101 年 4 月 16 日稽查紀錄
表影本及車籍查詢資料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洵屬有據。訴願人僅主
張錄影帶並無拍到其有用手或腳排掉垃圾云云,惟依採證光碟顯示,垃圾包自系
爭車輛排出之事實明確(時間:101 年 4 月 16 日零時 50 分 31 秒至 32 秒
),訴願人所訴,尚難採憑。又原處分機關依據該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
(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第 7 項次及備註四之規定,因訴願
人具低收入戶身份,爰以法定罰鍰最低額予以裁罰,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原處分
並無違誤,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 138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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