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1040714 號
訴願人 劉○樹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4 月 25 日北環稽
字第 41-101-045690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坐落本市○○區○○段 94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因土地所有人疏於管理維
護,致遭堆置廢棄物,影響環境衛生,前經原處分機關以 101 年 3 月 8 日北環
稽字第 1011355441 號函限期訴願人於 101 年 3 月 27 日前自行清除改善。惟原
處分機關嗣於 101 年 4 月 18 日派員至系爭土地進行複查,發現該地雜草、雜物
、垃圾等廢棄物堆積之情形,仍未改善完成,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
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l,2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
,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未依訴願人陳述意見之請求協助協調或提供資訊,直接處以罰鍰
,違反比例原則……,分別處罰訴願人罰鍰,違反行政罰法第 14 條之意旨……
,分別處罰為逾越裁量之違法處分,且違反平等原則、比例原則……,訴願審議
機關應依職權將違法、不當之原行政處分予以撤銷,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
分云云。
二、答辯意旨略謂:系爭土地因土地所有人疏於管理維護,致遭堆置廢棄物,前經本
局以 101 年 3 月 8 日北環稽字第 1011355441 號函限期訴願人於 101 年
3 月 27 日前自行清除改善。惟本局嗣於 101 年 4 月 18 日派員至系爭土地
進行複查,發現該地雜草、雜物、垃圾等廢棄物堆積之情形,仍未改善完成,影
響環境衛生,本局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
定,以首揭號函裁處訴願人 l,200 元罰鍰,洵屬有據等語。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1 條第 1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除應依下列規定清除外
,其餘在指定清除地區以內者,由執行機關清除之:一、土地或建築物與公共衛
生有關者,由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清除。」同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經限期改善,屆
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一、不依第 11 條第 1 款至第 7 款規定
清除一般廢棄物。」次按法務部 97 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70000279 號函
釋略以:「主旨:關於共有人因共有土地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所受之行政罰鍰及行
政處分,究應由全體共有人連帶負責,抑由各共有人個別分擔負責疑義……說明
:二、……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係因違反清除義務(即怠於清理)之行為而
受罰,縱於土地或建築物為共有之情形時亦然。亦即該清理義務分別存在於每一
位共有人,如有違反該清理義務,主管機關本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之罰鍰額度對每一位違反清理義務之共有人分別處罰之,無罰鍰分配之問
題。……」
二、卷查系爭土地遭棄置廢棄物,污染環境衛生,前經原處分機關限期訴願人於 101
年 3 月 27 日前自行清除改善,此有原處分機關 101 年 3 月 8 日北環稽
字第 1011355441 號函在卷為憑;惟原處分機關嗣於 101 年 4 月 18 日派員
至系爭土地進行複查,發現該地雜草、雜物、垃圾等廢棄物堆積之情形,仍未改
善完成,此有原處分機關 101 年 4 月 18 日稽查紀錄(稽查紀錄編號:04-E
-0079972)及採證照片 4 幀附卷可稽,本件違規事證明確,洵堪認定。至於訴
願人訴稱分別處罰訴願人罰鍰,違反比例原則及行政罰法第 14 條云云;經查前
揭法務部 97 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70000279 號函已示釋「……主管機關
本應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1 款規定之罰鍰額度對每一位違反清理義務之
共有人分別處罰之,無罰鍰分配之問題」,故訴願人前揭辯解,尚難採據。本件
原處分機關審酌違規情節,以法定罰鍰最低額對於共有人之一之訴願人予以裁罰
,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及法務部 97 年 1 月 29 日法律字第 0970000279 號函釋
意旨,並無不合。訴願意旨,核無理由,原處分應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灣板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
(地址:新北市土城區青雲路 138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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