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1040145 號
訴願人 潤○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蔡○賓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水污染防治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0 年 9 月 16 日北環稽
字第 30-100-080017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不受理。
理 由
一、按訴願係人民對行政機關之行政處分,認為其違法或不當,致損害其權利或利益
時,請求救濟之方法,此觀訴願法第 1 條至第 3 條之規定甚明。若原處分已
撤銷而不復存在,則訴願之標的即已消失。又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訴願事件應
為不受理之決定,為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所明定。
二、查本件訴願標的即首揭裁處書,業經原處分機關重新審酌後而以 100 年 2 月
9 日北環稽字第 1011201411 號函自行撤銷,是原處分顯已不復存在,則本件訴
願標的業已消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訴願人提起之訴願,程序即有未洽,自不
應受理。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程序不合,爰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6 款規定,決定如主
文。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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