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1020471 號
訴願人 陳○桂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1 年 3 月 20 日北環稽
字第 41-101-031198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人員於 101 年 3 月 5 日 13 時 15 分許,在本市中和區
圓通路 335 巷 4 弄 15 號對面,發現訴願人騎乘機車將垃圾任意丟棄於該處,原
處分機關爰以訴願人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辦法第 5
條、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及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
0045350 號公告,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以首揭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
臺幣(以下同)3,000 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
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因家人須緊急就醫,於是將家中垃圾(有使用垃圾專用袋),放
置家旁的市場垃圾集中點,因市場垃圾集中點沒有放置警告標語,誤可以放置,
因初犯,請減輕罰款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未依本市規定時間及清運地將垃圾交付清除,此有採證照
片 6 幀附卷可稽。本局不斷透過媒體宣導垃圾不落地及積極取締已有多時,警
告標語僅是提醒民眾,並非無警告即可任意棄置垃圾。又本局業已審酌訴願人違
規情節等因素及裁罰基準,依法裁罰,於法並無不合,請維持原處分。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元以下罰鍰。…二、為第 12 條各款行為之一。」。又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
理辦法第 5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除依本辦法規定外,應依執行機關公告之分
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與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或處理。」、第 14 條第
1 項第 4 款規定:「一般廢棄物應依下列方式分類後,始得交付回收、清除或
辦理:…一般垃圾:(一)依執行機關指定之時間、地點及作業方式,交付執行
機關或受託機構之垃圾車清除。(二)投置於執行機關設置之一般垃圾貯存設備
內。」。另本府 100 年 5 月 20 日北府環衛字第 1000045350 號公告規定:
「本市一般廢棄物…應使用本市專用垃圾袋將圾包紮妥當,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
圾車到達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交付清除。」又新北市政府環境保
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
違反本法者,依附表一之裁量基準依法裁處」、其附表一項次 7 訂定:「違反
法條:第 12 條;裁罰法條:第 50 條;違反事實:一般廢棄物未依執行機關公
告之分類、收集時間、指定地點及清運方式,交付回收、清除;違規情節:3 年
內第 1 次;罰鍰上、下限:3 千元~6 千元;裁罰基準:3 千元。違規情節:
3 年內第 2 次;裁罰基準:4 千 5 百元。」。
二、卷查原處分機關環保稽查人員於事實欄所述時、地,發現訴願人任意丟棄一般垃
圾,此有採證照片影本 6 幀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於法有據。訴願
人雖就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並無爭執,然稱因家人須緊急就醫,將有使用垃圾專用
袋之垃圾,誤放置市場垃圾集中點,該處並未警告標語云云,請求減輕罰鍰之額
度。查原處分機關 99 年 12 月 27 日北環衛字第 0990125026 號公告:「基於
環境衛生需要,公告本市所轄之行政區域為廢棄物清理法所稱之指定清除地區。
」縱該處未設置警告標語,訴願人仍應按上開規定依本市規定時間及垃圾車到達
停靠收集點後,直接投入垃圾車內,倘未便親自處理,亦得委由他人,而不得任
意放置於違規地點。又原處分機關依據該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
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附表項次 7 及第 5 點之規定,認訴願人於 3
年內第 1 次違反而裁罰 3,000 元,揆諸首揭條文規定,原處分並無違誤,應
予維持。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1 年 5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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