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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10050879
旨: 因違反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08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12163400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10050879  號
    訴願人  游○富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泰山區公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0  年 6 
月 29 日泰建停裁字第 10106001 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
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所有自用小客車(車號:0000–00,下稱系爭車輛),於 101  年 5  月 1
4 日停放於本市泰山區義學立體停車場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因放置於擋風玻璃處
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逾期,經本府交通局稽查人員拍照採證後,移由原處
分機關處理,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訴願人已違反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1
1 條第 1  項規定,以首揭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00 元罰鍰。訴願人不
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
(一)本人是中低收入戶,持有身心障礙手冊為無期限,我的身心障礙停車證本於 1
      00  年 8  月 7  日就應到期,可是本人並沒有收到泰山區公所的通知文件或
      電話提醒我要換證,五年換發一次又不是一年一次,沒有幾個人會記得。
(二)本人租用泰山公有停車場的停車位是季繳的,每次租用都需拿出行照、身心障
      礙手冊、身心障礙停車證,管理員都沒有發現,代表停車場管理有疏失。
(三)本人是忘記而沒有注意到日期已過,不是蓄意不去換證,一知道過期也馬上去
      換了,希望能看在本人是中低收入戶又是無心之過又積極解決問題,希望撤銷
      罰單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訴願人未依規定使用身障專用停車證之行為,明顯違反身障車位
    管理辦法第 9  條與第 10 條規定。另經詢社政單位,身障專用停車證,應由持
    有人自行申請換證,並無所謂由公務機關於到期前主動通知申辦之規定等語。
    理    由
一、按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2  條第 2  款規定:「公有停車場之管理
    機關如下:…二、臺北縣(以下簡稱本縣)縣有路外停車場為本府或所屬機關;
    鄉(鎮、市)有路外停車場為鄉(鎮、市)公所。」同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
    定:「未使用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識別證明之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身心障礙專用
    停車位者,處 6  百元以上 1  千 2  百元以下罰鍰。」次按新北市政府 99 年
    12  月 25 日北府法規字第 0991209380 號公告,前揭自治條例於臺北縣改制為
    新北市後,繼續適用在案。又按行為時(101 年 7  月 2  日修正前)之身心障
    礙者專用停車位設置管理辦法第 9  條第 1  項規定:「使用身心障礙者專用停
    車位者,除掛有專用牌照之車輛外,應將專用停車位識別證置於擋風玻璃明顯處
    或黏貼於機車車首,以供查驗。」同辦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專用停車位
    識別證之使用期限最長為 5  年,期限屆滿前一個月內申請人應重新申請。」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於首揭時、地將系爭車輛停放於本市泰山區義學立體停車場身
    心障礙專用停車位,因其放置於擋風玻璃處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逾期
    ,經本府交通局拍照採證後,移由原處分機關處理,此有採證照片附卷可稽,亦
    為訴願人所不否認,訴願人未使用合法有效之身心障礙者專用停車位識別證而將
    車輛停放於公有路外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事證明確,原處分機關據以認定
    訴願人已違反臺北縣公有停車場管理自治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以首揭處
    分書裁處訴願人 600  元罰鍰,固屬有據。
三、惟按「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四、原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
    、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為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明定。卷查本件,系爭原處分機關 101  年 6  月 
    29  日泰建停裁字第 10106001 號處分書欠缺首長署名、蓋章,與上揭行政程序
    法條文規定即有未合,爰將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以資妥
    適。
四、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中華民國 101  年 10 月 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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