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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09081220
旨: 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01627401 號
相關法條 都市計畫法 第 4、79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09081220  號
    訴願人  薛○介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0  年 9  月 21 日北城開字
第 1001271725 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
下:
    主    文
原處分撤銷,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在本市○○區○○路 396  號 2  樓建築物(下稱系爭建築物)經營按摩業
,該地係新莊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原處分機關以訴願人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
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定土地分區使用管制規定,爰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以首
揭號函併附同文號處分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6 萬元罰鍰,並勒令立即停止使
用。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
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人未收到原處分機關通知停止違規行為之公文,於 100  年 8 
    月 18 日被帶回派出所做訊問筆錄,才得知原處分機關規定工業區不得從事按摩
    業務,且本人不知此住宅是工業住宅,於是當下就告知警察配合聯合公安檢查的
    期限於 100  年 8  月 28 日要停止營業。系爭場所於 8  月 28 日已全部拆掉
    、清空歸還屋主,8 月 29 日報請警察前來檢查和拍照存證,請從寬認定,不知
    者無罪,不要查處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經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 100  年 8  月 18 日前往違規地
    點查察時,於現場查獲有雇用女子 3  名從事指壓、油壓、推拿等行為,經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本府經濟發展局認定為經營按摩業,本局爰依法裁處訴願人 6  萬
    元罰鍰,並無不妥之處等語。
    理    由
一、按都市計畫法第 4  條規定:「本法之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
    直轄市政府;在縣(市)(局)為縣(市)(局)政府。」、本府 100  年 1 
    月 19 日北府城開字第 1000062788 號公告:「主旨:公告本府關於都市計畫法
    所定行政處分主管權限,劃分予本府城鄉發展局執行,並自即日起生效。」。
二、次按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都市計畫範圍內土地或建築物之使用
    ,或從事建造、採取土石、變更地形,違反本法或內政部、直轄市、縣(市)(
    局)政府依本法所發布之命令者,當地地方政府或鄉、鎮、縣轄市公所得處其土
    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 6  萬元以上 30 萬元以下罰鍰,並勒令
    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不拆除、改建、停止使用或恢復原狀者,得
    按次處罰,並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施,其
    費用由土地或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或管理人負擔。」、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
    行細則第 18 條規定:「乙種工業區以供公害輕微之工廠與其必要附屬設施,及
    工業發展有關設施使用為主,不得為下列建築物及土地之使用。但公共服務設施
    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不在此限:…前項所稱工廠必要附屬設施、工
    業發展有關設施、公共服務設施及公用事業設施、一般商業設施,指下列設施…
    四、一般商業設施:(一)一般零售業、一般服務業及餐飲業…」。又依內政部
    98  年 12 月 22 日台內民字第 0980234455 號函頒縣市改制直轄市自治法規整
    理原則第 8  點規定,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於臺北縣改制為新北市後暫時
    適用。另本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100 年 8  月 18 日修
    正發布)關於其他違規案件之裁罰訂定:「本府主政機關及認定方式:由目的事
    業主管機關認定。第一次查報:依行政程序法輔導勸告改善,並副知建物或土地
    所有權人。該地點已輔導勸告改善或裁罰有案者,依本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
    處違規人 6  萬元及命為一定行為。」。
三、卷查本件原處分機關前以 100  年 8  月 12 日北城開字第 1001018462 號函(
    下稱系爭改善通知函)告知訴願人其擅於新莊都市計畫範圍內之工業區經營按摩
    業,業已違反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之規定,請其立即停止違規行
    為,如未停止違規行為再經查獲者,將依都市計畫法第 79 條規定裁處。嗣本府
    警察局新莊分局於 100  年 8  月 18 日派員至系爭建築物進行稽查,發現訴願
    人仍繼續於該地點違法經營按摩業,現場營業中、設置桌椅 8  組、雇用女子 3
    名從事指壓、油壓、推拿等行為,並有 6  名客人消費中,而該地係新莊都市計
    畫範圍內之乙種工業區,核與前揭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第 18 條所定土地
    分區使用管制規定不符,此有 100  年 8  月 18 日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臨檢紀
    錄表、訪談筆錄及採證照片數幀等附卷可稽,原處分機關依法裁處訴願人 6  萬
    元罰鍰,固非無據。
四、惟查前揭本府 100  年 8  月 18 日發布之新北市政府處理違反都市計畫法事件
    統一裁罰基準表明定:「其他違規案件,第一次查報:依行政程序法輔導勸告改
    善,並副知建物或土地所有權人。…」。本件原處分機關雖以 100  年 8  月 1
    2 日北城開字第 1001018462 號函通知訴願人請其立即停止違規行為,然該函於
    100 年 10 月 5  日始完成送達,則本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於 100  年 8  月 18 
    日派員至系爭建築物進行稽查時,訴願人尚未收受系爭改善通知函,自難期訴願
    人得遵令改善。是本件原處分機關未依職權確認系爭改善通知函是否業經送達,
    訴願人是否已然知悉其內容,即逕予處分,殊嫌率斷,原處分非無瑕疵,應予撤
    銷,並由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以資妥適。
五、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1 條規定,決定如主文。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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