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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07031390
旨: 因警械使用條例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22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01818848 號
相關法條 行政程序法 第 51 條
訴願法 第 2、82 條
警械使用條例 第 11、4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07031390  號
    訴願人  許○晉
    法定代理人  許○寶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上列訴願人因警械使用條例事件,認原處分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應作為而
不作為,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原處分機關應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60 日內速為准駁之行政處分。
    事    實
緣訴願人與訴外人王○凱、羅○宇、邱○斌等 4  人,於 97 年 12 月 21 日晚間,
共同乘坐訴外人徐○皓所駕駛之自用小客車,訴願人則坐於副駕駛座。因駕駛人徐○
皓無照駕駛,且未經其父親之許可擅自駕駛其父親所有之自用小客車,經其父親報警
後,為本府警察局中和分局員警在本市中和區興南路 1  段 85 巷附近,執行攔截圍
捕,駕駛人徐○皓不服攔檢,進而衝撞員警,此時員警之生命、身體已遭受立即之危
險,遂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4  條規定使用警槍,致訴願人受傷。訴願人主張前於 98 
年 2  月 20 日發函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給予補償
,但原處分機關未予置理,訴願人認原處分機關對其申請迄未為准駁之行政處分,係
屬應作為而不作為,遂提起本件訴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
旨於次:
一、訴願意旨略謂:本件原處分機關轄下員警使用警械致訴願人受傷,自應依警械使
    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警察人員使用警械致人傷亡財產損失醫療費慰撫金補
    償金喪葬費支給標準第 2  條第 1  項第 2  款規定補償訴願人醫療費與慰撫金
    。原處分機關於法定期間內應補償而不補償,訴願人爰依訴願法第 2  條提起訴
    願等語。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案員警為合法使用警械,且本件未成年之訴願人其時甫與訴外
    人徐○皓共同對未滿 14 歲之少女犯下私行枸禁、殺人、遺棄屍體之罪行,惟恐
    前開罪行為警發現,在員警攔檢時,企圖逃逸,衝撞員警,當可認為 2  人具有
    犯意之聯絡,行為之分擔,而具有共犯之結構,豈能單純與路過之民眾,遭歹徒
    狹持相比擬,是本件訴願人並非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l  項所指之第三人等
    語。
    理    由
一、按訴願法第 2  條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於法定
    期間內應作為而不作為,認為損害其權利或利益者,亦得提起訴願(第 1  項)
    。前項期間,法令未規定者,自機關受理申請之日起為 2  個月(第 2  項)。
    」、同法第 82 條規定:「對於依第 2  條第 1  項提起之訴願,受理訴願機關
    認為有理由者,應指定相當期間,命應作為之機關速為一定之處分(第 1  項)
    。受理訴願機關未為前項決定前,應作為之機關已為行政處分者,受理訴願機關
    應認訴願為無理由,以決定駁回之(第 2  項)。」。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
    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行政機關對於人民依法規之申請,除法規另有規定
    外,應按各事項類別,訂定處理期間公告之。」、「未依前項規定訂定處理期間
    者,其處理期間為 2  個月。」。
二、卷查本件訴願人前於 98 年 2  月 20 日發函請求原處分機關依警械使用條例第
    11  條第 1  項規定給予補償,訴願人認原處分機關對其申請迄未為准駁之行政
    處分,係屬應作為而不作為,遂提起本件訴願。按人民申請案件之處理期限,未
    訂定處理期間者,其處理期間為 2  個月,此為行政程序法第 51 條第 1  項、
    第 2  項所明定。而關於訴願人之申請,原處分機關僅於答辯書陳述其主張為無
    理由,惟就訴願人之申請案,迄未作成准駁之行政處分,自與前揭規定期限有違
    。訴願人主張原處分機關對於人民依法申請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非無理由
    ,爰命原處分機關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60 日內速為准駁之行政處分,以符法
    制。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有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82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張文郁
委員  蔡進良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何瑞富

中華民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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