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號: 1001091021
旨: 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提起訴願
發文日期: 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發文字號: 北府訴決字第 1001471384 號
相關法條 廢棄物清理法 第 12、50 條
廢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 第 2 條
文:  
新北市政府訴願決定書                                  案號:1001091021  號
    訴願人  陳○貞
    原處分機關  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上列訴願人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事件,不服原處分機關 100  年 9  月 15 日北環稽
字第 41-100-090317  號裁處書所為之處分,提起訴願一案,本府依法決定如下:
    主    文
訴願駁回。
    事    實
緣訴願人於 100  年 8  月 29 日 6  時 15 分許,在本市土城區清水路 87 巷口,
未依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且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為原處分機
關稽查人員查獲,原處分機關爰依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及同法第 50 條第 2  款規
定,以首揭裁處書裁處訴願人新臺幣(下同)3 千元罰鍰。訴願人不服,提起本件訴
願,並據原處分機關檢卷答辯到府。茲摘敘訴辯意旨於次:
一、訴願及補充理由意旨略謂:本人當天正準備去投遞垃圾時,未使用專用垃圾袋,
    經勸導後即取回準備改用專用垃圾袋,但勸導人要本人照幾張作為工作成績,本
    人依照辦理,並說不會罰鍰要本人配合,結果反被罰鍰,這種惡性欺騙作為有違
    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請取消本項處罰。
二、答辯意旨略謂:本局於 100  年 8  月 29 日 6  時 5  分派員前往本市土城區
    清水路 87 巷口稽查,訴願人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時間及清運
    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有稽查紀錄影本即採證照片 6  幀附卷可稽,本局據以處
    分,洵屬有據。又訴願人經本局查獲未依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且未依規定時間
    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違法事實明確,豈能以惡性欺騙作為有違信賴保護
    原則之理由,推諉卸責,況本局人員未有訴願人所指之惡性欺騙,且本局依處理
    民眾違反廢棄物(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裁處 3  千元罰鍰
    ,符合裁罰之範圍,並無違反比例原則。
    理    由
一、按廢棄物清理法第 12 條規定:「一般廢棄物回收、清除、處理之運輸、分類、
    貯存、排出、方法、設備及再利用,應符合中央主管機關之規定,其辦法,由中
    央主管機關定之(第 1  項)。執行機關得視指定清除地區之特性,增訂前項一
    般廢棄物分類、貯存、排出之規定,並報其上級主管機關備查(第 2  項)。」
    、第 50 條第 2  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 1  千 2  百元以上 6  千
    元以下罰鍰。…二、違反第 12 條之規定。」、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民眾
    違反廢棄物清理法(一般廢棄物)案件裁罰基準第 2  點規定:「違反本法者,
    依附表一之裁量基準依法裁處。」、附表一項次 1  規定:「違反法條第 12 條
    …裁罰法條第 50 條…違規情節 3  年內第 1  次…裁罰基準 3  千元…」。
二、查訴願人於事實欄所述時、地未依規定時間及清運地點將垃圾交付清除,且未依
    規定使用專用垃圾袋,有原處分機關違反環保法令案件舉發通知書、原處分機關
    稽查紀錄及採證照片 6  幀附卷可稽,違規事實,堪予認定,原處分機關爰依前
    揭法規,裁處訴願人 3  千元罰鍰,洵屬有據。至訴願人主張惡性欺騙作為有違
    比例原則及信賴保護原則,請取消本項處罰等語,惟原處分機關於裁量時,已依
    前揭裁罰基準裁處訴願人法定罰鍰額之最低額 3  千元,尚難謂有裁量瑕疵或違
    反比例原則之情;又一般而言,信賴保護原則係指人民如信賴公權力措施之存續
    而有所規劃或舉措者,其信賴利益應受保護,且其適用必須具備三個要件,即信
    賴基礎、信賴表現及信賴值得保護,訴願人所主張原處分機關惡性欺騙云云,均
    與此無涉,是系爭處分亦難謂有違信賴保護原則,訴願主張,容有誤解,委難採
    據。
三、綜上論結,本件訴願為無理由,爰依訴願法第 79 條第 1  項規定,決定如主文
    。

主任委員  邱惠美

委員  陳慈陽
委員  陳明燦
委員  陳立夫
委員  李承志
委員  黃源銘
委員  劉宗德
委員  景玉鳳
委員  黃怡騰
委員  王藹芸
委員  王年水
委員  黃愛玲
委員  何瑞富

如不服本決定,得於決定書送達之次日起 2  個月內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址:臺
北市和平東路 3  段 1  巷 1  號)提起行政訴訟。

中華民國 100  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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