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新北市資訊休閒業管理自治 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事件,建立執法之公平性與公信力,特 訂定本基準。
二、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統一處理及裁處基準如附表。
三、本府得依違反本自治條例事件情節輕重,酌予加重或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