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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實施要點 (民國 115 年 06 月 02 日 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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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協助新北市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以
    下簡稱學校)學生個別差異,統整學習經驗,充實生活知能,加強優
    良品德實踐,並發展學校特色活動,特訂定本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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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要點所稱之學校課後社團活動(以下簡稱社團活動),指於課後(
    含晨光時間、假日及寒暑假)實施團體性、系統性之活動,由合格或
    專長師資擔任指導,且需要定期訓練或研習之學習團體。
    社團活動類別如下:
(一)學藝類社團活動:語文類、科學類等。
(二)體育類社團活動:球類、田徑類、技擊類等。
(三)才藝性社團活動:音樂類、表演團隊類、視覺藝術類等。
(四)其它類別社團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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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學校實施社團活動,應考量學生興趣、需求及身心發展情形,並配合
    各學習領域,兼顧學校或地區特色,提供多元學習的機會,引導學生
    發掘興趣及優勢潛能,促進全人發展及適性揚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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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社團活動由學生事務處或相關單位規劃辦理,管理及實施事項如下:
(一)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應訂定實施計畫,內容包括辦理單位、招收對
      象、班別、人數、實施時間、師資條件、師資審核及停聘、解聘程
      序、收退費基準、費用、活動內容、提供之場地設施及設備、安全
      照護、選填志願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學校指導或輔助學生社團活
      動、製作媒體文宣、簽訂契約或其他相關事項,學校應於實施計畫
      內明確規範。
(二)學校得成立社團推行委員會,負責前款所稱實施計畫所定事項審議
      通過後公告周知,以及社團活動之課程教學或訓練計畫、師資遴聘
      、收費標準、減免規定、器材及教材選購、教師鐘點費、經費收支
      及其他相關事項。
(三)前款社團推行委員會校長為當然委員,其餘成員由行政代表、教師
      代表、家長代表組成,亦得邀請學生列席提供意見。
(四)學生社團活動以學校名義辦理跨校、校外競賽或活動者,應報學校
      同意後,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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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學校應依學生多元興趣及學校發展特色,辦理各類社團活動,並應遵
    行下列規定:
(一)學校規劃成立的社團活動,其成員不受班級、年級之限制,實施對
      象以校內學生為原則。
(二)社團活動應依學生意願自由參加,不得強迫。
(三)學校不得為配合社團活動,變更原定作息時間及教學計畫。社團活
      動之規劃不得藉社團活動名義進行課業加廣、加深或補救教學。
(四)社團活動上課時間國民小學每節為四十分鐘,國民中學每節為四十
      五分鐘,高級中等學校每節五十分鐘。
(五)學校辦理各項社團活動,應提供所需設施及設備,如需使用校外其
      他場地設備或設施,應以師生安全為優先考量。
(六)辦理社團活動所需經費,應具必要性及合理性;其收費項目及經費
      收支,應予公開透明。
(七)社團活動除由學校自行辦理外,得就實施內容之全部或一部,依政
      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委託立案之公、私立機構、法人或團體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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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社團活動師資,包含指導教師及助理教師,優先遴聘校內具有專長之
    教師擔任。但有外聘師資之必要者,其資格應符合下列各款規定之一
    :
(一)具有該項專長之合格教師。
(二)未具教師資格。但有相關專長素養,並持有下列學經歷相關證明文
      件之一:
     1、國內外大學以上符合社團活動相關科系畢業者。
     2、曾獲選為直轄市或縣(市)級以上相關專長之代表隊一年以上資
        歷或近五年內曾參加直轄市或縣(市)主辦之相關專長公開表演
        、展示、競賽得獎,且其專長符合社團活動者。
     3、曾獲得國家級、直轄市或縣(市)級,公開辦理之能力檢定、檢
        核或鑑別證書,且符合社團活動者。
     4、經學校認定具特殊專長,符合社團活動內容且具有相關證明者。
(三)外聘體育類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未具合格教師資格者,由學校就具有
      下列條件之一者依序聘任,並核發聘書:
     1、持有全國性體育團體核發之有效教練證。
     2、具體育(運動)相關科系學經歷或相關能力檢定、競賽證明。
    學校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前,學校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
    第三十條、性侵害犯罪加害人登記報到查訪及查閱辦法及不適任教育
    人員之通報資訊蒐集及查詢處理利用辦法相關規定查閱。如屬通報有
    案者,不得聘任;已聘任者,學校應立即予以終止聘任。
    學校外聘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時,應簽訂勞動契約,並約定其權利及
    義務。
    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如涉校園性別事件
    ,應依據性別平等教育法等規定配合調查及處置。
    外聘社團活動指導教師或助理教師於學校服務期間如涉前項以外之情
    形而有終止契約關係或終止運用關係之必要者,其調查程序準用高級
    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並應配合調查及處置
    。
    每一學生社團活動,以置指導教師一人為原則,並得視需要得置助理
    教師一名至二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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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學校辦理社團活動收費基準如下:
(一)依使用者付費原則,經費得由參加學生平均分攤。
(二)社團活動全學期所需經費以全期總節數乘以鐘點費再除以零點七計
      算之。
(三)每位學生應收費用以全期所需經費除以總參加學生數計算之。
(四)低收入戶學生且具該項潛能值得栽培者,學校得減免其收費。
(五)社團招生人數未逾原定人數百分之二十,不予重新計算收費金額。
(六)社團活動經費之收支,應詳列帳冊及保管單據,於每學期向學生社
      團活動成員公布;社團活動指導教師及校內相關單位應負監督輔導
      之責。
(七)社團活動收費由學校依實際需要定之,收費項目得包含鐘點費及行
      政費等,且以代收代付方式,納入學校公庫專款專用,其管理及支
      用依據校內會計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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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學校辦理社團活動經費開支基準規定如下:
(一)鐘點費:
     1、教師鐘點費占百分之七十為原則,核實支給。
     2、內聘教師:高級中等學校每節上限新臺幣六百六十元;國民中學
        每節上限新臺幣五百四十元,國民小學每節上限新臺幣四百八十
        元。
     3、外聘教師:學校得依教師之學經歷或專業能力等級酌予提高,每
        節上限新臺幣八百元為原則。學校得因應實際狀況支應額外之鐘
        點費,經費來源由學校自籌。
     4、助理教師鐘點費應以該社團活動指導教師鐘點費二分之一為支給
        上限。
(二)行政費:行政費占百分之三十為原則,包含水電費(占行政費百分
      之二十,即所收費用百分之六)、紙張、講義印刷費、材料費、加
      班費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教師授課鐘點費核實支付後,剩餘費用始得用於行政費或其他相關
      費用之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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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學生參加社團之退費基準如下:
(一)開課前申請退費者,應全額退還已繳費用。
(二)開課後未逾全期三分之一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繳費用三分之二。
(三)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一,未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應退還已
      繳費用三分之一。
(四)開課後逾全期三分之二申請退費者,不予退費。學校如因故停課且
      未補課,應依上課天數比例辦理退費,學生缺席天數不得申請退費
      ;學校因故未能開班者,應全額退還費用。
    第一項退費基準,如材料費已購置成品者,應扣除材料費後發還成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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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學校應定期考核社團活動參與展演及競賽之成果,指導教師及相關人
    員得視其服務表現,並依新北市政府所屬各級學校及幼兒園辦理教師
    敘獎處理原則辦理敘獎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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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本府教育局得不定期視導考核學校社團活動之辦理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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