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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安置輔導及成績評量實施要點 (民國 100 年 12 月 01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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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國民教育法、國民教育法施行細則。
(二)強迫入學條例、強迫入學條例施行細則。
(三)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
(四)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五)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六)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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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一)加強追蹤輔導中途輟學學生復學,維護學生就學之權利及義務,協
      助其快速適應學校生活,順利完成國民教育。
(二)為增進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學習興趣,激發學生多元潛能,促
      進學生適性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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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對象:
(一)未經請假未到校上課達三日以上之中途輟學學生。
(二)學期開學未到校註冊達三日以上之中途輟學學生。
(三)轉學時未向轉入學校報到達三日以上之中途輟學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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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安置原則:
(一)對申請復學之中輟學生,應以零拒絕、隨時接受申請為原則,不得
      以銜接課程之理由拒絕,並積極協助其辦理復學相關程序。
(二)中輟學生辦理復學,應由學校編入相當之年級就讀。如其年齡已滿
      十五歲者,得輔導其就讀補習學校。中輟時間達一年以上者銜接原
      中輟年級,未達一年者以返回原班就讀為原則;如有特殊個案,召
      開個案安置會議決議之。
(三)特殊個案基於輔導需求,輔導處(室)得協同家長、導師、教務處
      、學務處(訓導處),訂定個別化教育方案,經提報中途輟學學生
      復學安置輔導會議決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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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成績之處理:
(一)中輟學生復學後,如其中輟期間部分課業成績無法連貫計算時,應
      依新北市國民中學學生學籍管理要點、新北市國民小學學生學籍管
      理要點第二點第六款第三目規定辦理,由任課教師按領域(學科)
      以補考或甄試等多元評量方式,評定其成績。
(二)中輟學生復學後,中途輟學原因消滅,其成績依現行成績評量相關
      規定辦理。
(三)中輟學生復學後修業期滿能否畢業,依下列原則辦理:
     1、已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學生
        成績評量補充規定辦理。
     2、尚未實施九年一貫課程之學生,依新北市九年一貫課程實施前國
        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作業要點第二十二點辦理。
(四)中輟學生復學後之成績處理,學校得在不違反新北市國民小學及國
      民中學學生成績評量補充規定下,由學生成績評量審查委員會訂定
      補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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