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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新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中途輟學學生督導會報設置要點 (民國 100 年 06 月 16 日 公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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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
(一)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
(二)國民教育法。
(三)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四)教育部九十一年二月八日台(九一)訓(三)字第九一○一八三一
      八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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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目標:
(一)落實強迫入學條例及其施行細則之相關規定,以保證學生之受教權
      。
(二)充分掌握中途輟學學生動向,提高國民中小學就學率。
(三)提供落實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作業之處理流程。
(四)具體規範國民中小學強迫入學工作之執行內容。
(五)定期評估強迫入學執行作業,有效提昇強迫入學執行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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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組織:
    為有效執行強迫入學作業及國民中小學中途輟學學生之通報、輔導中
    輟生復學,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強迫入學條例第三條、第
    四條及其施行細則第三條、第四條成立新北市強迫入學委員會及中途
    輟學學生督導會報(以下簡稱本會報)執行之。
    本會報組織成員如下:
(一)市長。
(二)本府教育局(以下簡稱本局)主管。
(三)民政局主管。
(四)財政局主管。
(五)主計處主管。
(六)警察局主管。
(七)社會局主管。
(八)衛生局主管。
(九)原住民族行政局主管。
(十)少年輔導委員會主管。
(十一)各區區長。
    以市長為主任委員,本局局長為副主任委員,並由教育行政機關現職
    人員聘兼執行秘書、幹事各乙名。
    本會每年至少開會兩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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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分工及職掌:
(一)本府教育局:統籌策劃強迫入學、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之
      行政網路,並協同相關單位共同依權責進行行政支援及督導相關執
      行作業事宜。
(二)本府社會局:規劃辦理因家庭清寒或家庭變故而中途輟學學生之家
      訪、調查及協助復學、安置寄養及申請各項社會福利服務等事宜。
(三)本府民政局:規劃辦理強迫入學及中途輟學學生復學宣導工作,並
      督導各區公所依相關法規針對中途輟學學生之家長處以罰鍰。
(四)本府原住民行政局:配合推動教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
      方案,針對原住民較多的地區,提供必要的經費及人力協助。
(五)本府警察局:訪查協尋中途輟學失蹤學生。
(六)本府衛生局(醫療院所):依中途輟學學生之個案需求,辦理診治
      事宜。
(七)學生校外生活輔導委員會:統合替代役男協助各校執行中輟生通報
      及復學輔導工作。
(八)少年輔導委員會:青少年福利輔導工作的協調與執行,並結合社會
      相關資源,推動青少年偏差行為學生之個案輔導,宣導法治教育,
      預防少年犯罪。
(九)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辦理強迫入學法令之宣導,並執行強迫
      入學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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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推動工作項目:
(一)擬定本市強迫入學工作年度計畫、重要事項和執行原則。
(二)結合本市府工作團隊、本市議會代表及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共同解決
      中輟學生問題。
(三)推動教育部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方案二十六項工作分工及
      辦理時程表所列工作項目。
(四)結合相關單位協助家境清寒或家庭變故學生解決困難。
(五)宣導強迫入學法令,加強中輟學生之通報、輔導、復學,並協助其
      順利完成國民教育。
(六)督導及辦理本市各區強迫入學委員會執行強迫入學工作事項之考核
      ,每年辦理考評乙次,執行績優單位由市府核定後予以獎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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