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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民住宅,指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依左列方式
興建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
專供勞工居住之用。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
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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