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國民住宅,指依國民住宅條例規定,依左列方式 興建之住宅。 一、政府直接興建。 二、貸款人民自建。 三、獎勵投資興建。 本法第十七條第二項所稱企業或公營事業興建之勞工宿舍,指興建之目的 專供勞工居住之用。
本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所稱非都市土地依法編定之農業用地,指依區域計 畫法編定之農牧用地、林業用地、養殖用地、鹽業用地、水利用地、生態 保護用地、國土保安用地及國家公園區內由國家公園管理機關會同有關機 關認定合於上述規定之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