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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 (民國 110 年 06 月 23 日 修正)
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之土地,免徵土地
增值稅。但以符合左列各款規定者為限:
一、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二、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
三、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土地增值稅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為有償移轉者,為原所有權人。
二、土地為無償移轉者,為取得所有權之人。
三、土地設定典權者,為出典人。
前項所稱有償移轉,指買賣、交換、政府照價收買或徵收等方式之移轉;
所稱無償移轉,指遺贈及贈與等方式之移轉。
依第二十八條之一受贈土地之財團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追補應納
之土地增值稅外,並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
一、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者。
二、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者。
三、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者。
四、經稽徵機關查獲或經人舉發查明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
    之利益者。
法規名稱: 土地稅法施行細則 (民國 110 年 09 月 23 日 修正)
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所稱社會福利事業,指依法經社會福利事業主管機關
許可設立,以興辦社會福利服務及社會救助為主要目的之事業。所稱依法
設立私立學校,指依私立學校法規定,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各
級、各類私立學校。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時,應檢附社會福利事業主管
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許可設立之證明文件、捐贈
文書、法人登記證書(或法人登記簿謄本)、法人捐助章程及當事人出具
捐贈人未因捐贈土地以任何方式取得利益之文書。
依本法第二十八條之一核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之土地,主管稽徵機關應將核
准文號建檔及列冊保管,並定期會同有關機關檢查有無本法第五十五條之
一規定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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