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瀏覽路徑: > 相關法條
瀏覽人數:27446301人
法規名稱: 商業登記法 (民國 105 年 05 月 04 日 修正)
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
除前條規定外,其他有應登記事項而不登記者,其商業負責人處新臺幣二
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商業除第五條規定外,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