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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法 (民國 110 年 01 月 20 日 修正)
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法規名稱: 土地登記規則 (民國 110 年 07 月 13 日 修正)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除依第三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應提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與監查人之同意書
或法院之證明文件。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
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
範圍位置圖。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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