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物有事實上管領之力者,為占有人。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破產管理人就破產財團所屬土地申請權利變更登記時,除依第三十四條規 定辦理外,應提出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資格證明文件與監查人之同意書 或法院之證明文件。
於一宗土地內就其特定部分申請設定地上權、不動產役權、典權或農育權 登記時,應提出位置圖。 因主張時效完成,申請地上權、不動產役權或農育權登記時,應提出占有 範圍位置圖。 前二項位置圖應先向該管登記機關申請土地複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