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登記,依本法之規定。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對於商業登記之申請,認有違反法令或不合法定程式 者,應自收文之日起五日內通知補正,其應行補正事項,應一次通知之。
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辦理商業登記案件之期間,自收件之日起至核准登記 之日止,不得逾七日。但依前條規定通知補正期間,不計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