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牌照稅於每年四月一日起一個月內一次徵收。但營業用車輛按應納稅 額於每年四月一日及十月一日起一個月內分二次平均徵收。 主管稽徵機關於開徵使用牌照稅前,應填發使用牌照稅繳款書送達交通工 具所有人或使用人,並將各類交通工具應納之稅額及徵稅起訖日期分別公 告之。
交通工具所有人或使用人對已領使用牌照之交通工具,不擬使用者,應向 交通管理機關申報停止使用,其已使用期間應納稅額,按其實際使用期間 之日數計算之;恢復使用時其應納稅額,按全年稅額減除已過期間日數之 稅額計算之。 交通工具未經所有人或使用人申報停止使用者,視為繼續使用,仍應依法 課徵使用牌照稅。
逾期未完稅之交通工具,在滯納期滿後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 令補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一倍以下之罰鍰,免再依第二十五條規定加徵滯 納金。 報停、繳銷或註銷牌照之交通工具使用公共水陸道路經查獲者,除責令補 稅外,處以應納稅額二倍以下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