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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法規名稱:
郵政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修正)
第 9 條
中華郵政公司經營之遞送郵件業務及供該項業務使用之郵政公用物、業務 單據,免納一切稅捐。 郵件在航運發生海難時,不分擔共同海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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