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政機關應於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後,當期地價稅開徵二個月前 ,將總歸戶冊編造完竣,送一份由稅捐稽徵機關據以編造稅冊辦理徵稅。 土地權利、土地標示或所有權人住址有異動時,地政機關應於登記完畢後 於十日內通知稅捐稽徵機關更正稅冊。
在舉辦規定地價或重新規定地價之當年,直轄市或縣 (市) 政府地價評議 委員會得以依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編製之土地現值表,作為評定公告地價之 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