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或受死亡宣告,應為死亡或死亡宣告登記。 檢察機關、軍事檢察機關、醫療機構於出具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證明書 或法院為死亡宣告之裁判確定後,應將該證明書或裁判要旨送當事人戶籍 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前項辦理程序、期限、方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申請人不能親自申請登記時,得以書面委託他人為之。 認領、終止收養、結婚或兩願離婚登記之申請,除有正當理由,經戶政事 務所核准者外,不適用前項規定。
空白國民身分證、戶口名簿,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印製。必要時 ,得由中央主管機關統一印製。
國民身分證應隨身攜帶,非依法律不得扣留。 戶口名簿由戶長保管。戶內人口辦理戶籍登記時,戶長應提供戶口名簿, 不得扣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