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依法律規定、習慣或法律行為,成一公同關係之數人,基於其公同關係, 而共有一物者,為公同共有人。 前項依法律行為成立之公同關係,以有法律規定或習慣者為限。 各公同共有人之權利,及於公同共有物之全部。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共有財產,由管理人負納稅義務;未設管理人者,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 負納稅義務,其為公同共有時,以全體公同共有人為納稅義務人。
地價稅或田賦之納稅義務人如左: 一、土地所有權人。 二、設有典權土地,為典權人。 三、承領土地,為承領人。 四、承墾土地,為耕作權人。 前項第一款土地所有權屬於公有或公同共有者,以管理機關或管理人為納 稅義務人;其為分別共有者,地價稅以共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 人;田賦以共有人所推舉之代表人為納稅義務人,未推舉代表人者,以共 有人各按其應有部分為納稅義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