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為發展經濟,促進土地利用,增進社會福利,對於國防、政府機關、公共 設施、騎樓走廊、研究機構、教育、交通、水利、給水、鹽業、宗教、醫 療、衛生、公私墓、慈善或公益事業及合理之自用住宅等所使用之土地, 及重劃、墾荒、改良土地者,得予適當之減免;其減免標準及程序,由行 政院定之。
供公共通行之騎樓走廊地,無建築改良物者,應免徵地價稅,有建築改良 物者,依左列規定減徵地價稅。 一、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一層者,減徵二分之一。 二、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二層者,減徵三分之一。 三、地上有建築改良物三層者,減徵四分之一。 四、地上有建築改良物四層以上者,減徵五分之一。 前項所稱建築改良物係指附著於土地之建築物或工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