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有言論、講學、著作及出版之自由。
依一定事實,足認以久住之意思,住於一定之地域者,即為設定其住所於 該地。 一人同時不得有兩住所。
訴願有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之全部或一部,並 得視事件之情節,逕為變更之決定或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但於 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或處分。 前項訴願決定撤銷原行政處分,發回原行政處分機關另為處分時,應指定 相當期間命其為之。
登記後發生訴訟者,應俟判決確定或訴訟上和解或調解成立後,再為變更 、更正、撤銷或廢止之登記。
國民身分證及戶口名簿,由戶政事務所依據戶籍資料列印製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