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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訴願法 (民國 101 年 06 月 27 日 修正)
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法規名稱: 印花稅法 (民國 91 年 05 月 15 日 修正)
印花稅以左列憑證為課徵範圍:
一、(刪除)
二、銀錢收據:指收到銀錢所立之單據、簿、摺。凡收受或代收銀錢收據
    、收款回執、解款條、取租簿、取租摺及付款簿等屬之。但兼具營業
    發票性質之銀錢收據及兼具銀錢收據性質之營業發票不包括在內。
三、買賣動產契據:指買賣動產所立之契據。
四、承攬契據:指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工作之契據;如承包各種工程契約
    、承印印刷品契約及代理加工契據等屬之。
五、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
    割不動產所立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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