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親屬之事件,在民法親屬編施行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外 ,不適用民法親屬編之規定;其在修正前發生者,除本施行法有特別規定 外,亦不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民法親屬編關於婚生子女之推定及否認,於施行前受胎之子女亦適用之。 民法親屬編修正前結婚,並有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五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 約定而從母姓者,得於修正後一年內,聲請改姓母姓。但子女已成年或已 結婚者,不在此限。 修正之民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於民法親屬編修正前受胎或 出生之子女亦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