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 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依誠實及信用方法。
社團設立時,應登記之事項如左: 一、目的。 二、名稱。 三、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 四、董事之姓名及住所。設有監察人者,其姓名及住所。 五、財產之總額。 六、應受設立許可者,其許可之年、月、日。 七、定有出資方法者,其方法。 八、定有代表法人之董事者,其姓名。 九、定有存立時期者,其時期。 社團之登記,由董事向其主事務所及分事務所所在地之主管機關行之,並 應附具章程備案。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 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 ,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