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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修正)
申請再審不合法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申請再審,無再審理由或有再審理由而原決定係屬正當者,應以決定駁回
之。
對於訴願事件,應先為程序上之審查,其無應不受理之情形者,再進而為
實體上之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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