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願無理由者,受理訴願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 原行政處分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訴願為無 理由。 訴願事件涉及地方自治團體之地方自治事務者,其受理訴願之上級機關僅 就原行政處分之合法性進行審查決定。
貼用印花稅票,應由納稅義務人於每枚稅票與原件紙面騎縫處,加蓋圖章 註銷之,個人得以簽名或畫押代替圖章。但稅票連綴,無從貼近原件紙面 騎縫者,得以稅票之連綴處為騎縫註銷之。
印花稅票經貼用註銷者,不得揭下重用。
違反第十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未經註銷或註銷不合規定之印花稅 票數額,處五倍至十倍罰鍰。 違反第十一條之規定者,按情節輕重,照所揭下重用之印花稅票數額,處 二十倍至三十倍罰鍰。
應納印花稅之憑證,於書立後交付或使用時,應貼足印花稅票;其稅額巨 大不便貼用印花稅票者,得請由稽徵機關開給繳款書繳納之。 公私營事業組織所用各種憑證應納之印花稅,於報經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 核准後,得彙總繳納;其辦法,由財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