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以遷移、補償等變相方式支付產價,取得不動產所有權者,應照買賣契 稅申報納稅;其以抵押、借貸等變相方式代替設典,取得使用權者,應照 典權契稅申報納稅。 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因買賣、交換、贈與,以承受人為建造執照原始起 造人或中途變更起造人名義,並取得使用執照者,應由使用執照所載起造 人申報納稅。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徵契稅: 一、各級政府機關、地方自治團體、公立學校因公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但供營業用者,不適用之。 二、政府經營之郵政事業,因業務使用而取得之不動產。 三、政府因公務需要,以公有不動產交換,或因土地重劃而交換不動產取 得所有權者。 四、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變更起造人名義者。但依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 應申報納稅者,不適用之。 五、建築物於建造完成前,其興建中之建築工程讓與他人繼續建造未完工 部分,因而變更起造人名義為受讓人,並以該受讓人為起造人名義取 得使用執照者。
依前條規定免稅者,應填具契稅免稅申請書,並檢附契約及有關證件,向 主管稽徵機關聲請發給契稅免稅證明書,以憑辦理權利變更登記。
不動產之買賣、承典、交換、贈與、分割或因占有而取得所有權者,均應 申報繳納契稅。但在開徵土地增值稅區域之土地,免徵契稅。
納稅義務人不依規定期限申報者,每逾三日,加徵應納稅額百分之一之怠 報金,最高以應納稅額為限。但不得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契稅稅率如下: 一、買賣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二、典權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四。 三、交換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四、贈與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 五、分割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二。 六、占有契稅為其契價百分之六。